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
(1)萌芽起步阶段(1996—2001年)
(2)创新拓展阶段(2002—2005年)
(3)加速发展阶段(2006—2009年)
(4)规模扩充阶段(2010—2013年)
(5)转型规范阶段(2014年以来)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经营原则
1、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2、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分类依据
类型
募集方式
(1)公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2)私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性质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运作方式
(1)封闭式: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开放式: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
1、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①商业银行总行应按照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②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③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⑤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销售管理
①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②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③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④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⑤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⑦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进行录音录像。
3、投资运作管理
①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②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③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④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4)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五)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2023教材变动)
理财业务加速转型
①从存款替代型理财向真正的代客理财回归;
②理财服务范围从单一理财服务向全面财富管理转变;
③理财产品形态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收益型转变;
④理财投资类型从债务型向权益型转变;
⑤理财投资范围从在岸向离岸与在岸并驱转变;
⑥理财投资策略从被动投资组合向主动投资组合转变、从持有资产向交易资产转变;
⑦从静态流动性管理向动态流动性管理转变;
⑧理财业务风险控制从信贷模式向综合模式转变。
理财投资工具推陈出新
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加速推出,将明显改变理财资金的运用形态。
客户群体加速迁移
理财客户群将加速向高净值个人客户与机构投资者迁移。
渠道体验持续提升
未来电子渠道理财业务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客户体验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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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产品审批发起部门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发起、募集、投资、兑付和处置等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总行客户管理部门包括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是代销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销售审批的理财产品代销工作,受理相关客户的售前咨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定并推动实施业务经营计划,组织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营销培训、考核管理等事项,开展理财产品定制需求、市场调研、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个人金融部负责网点销售等级授权管理。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私人银行部分别负责组织各自条线的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资产管理部牵头就理财业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牵头全行理财业务经营分析与报告,并供行内相关部门使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和机构业务部负责配合提供各自审批的代销理财产品销售数据。
第十二条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准入,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代销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工作。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代销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规则及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配合开展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代销理财产品的营销、客户拓展、信息发布,以及网络销售功能和服务的创新优化。
第十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与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对账清算,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依据业务部门需求,做好运维相关的参数设置、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代销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八条总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和数据中心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相关系统的研发、投产、技术运维、应用保障等工作,定期对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与合作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第十九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为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对代销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性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总行企业文化部负责监测涉及我行代销理财业务相关舆情,配合业务部门,协调处置相关声誉事件,在行外媒体对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总行远程银行中心负责受理代销理财产品相关的客户投诉和咨询,负责远程代销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应比照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指导管理、统计分析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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