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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024理财博览会(长春农商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法转让 领银监三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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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基金、期货及保险展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人寿险,财产险、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渠道销售公司、金服务公司、外汇理财机构、外汇平台搭建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
    ● 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结构:第三方理财机构理财公司、贵金属理财公司、理财培训机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机构、理财软件、理财培训、外汇机构、期权服务商、金融设备、理财媒体以及理财工具黄金、珠宝互联网金融平台、贵金属投资、产权物权投资
    ● 投资理财:投资银行、基金、国际投资咨询机构、法律及金融服务机构;
    ● 健康金融服务:展出健康体检、网络健康问诊平台产品,以及银行健康理财产品、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产业融资健康金融服务
    ● 保险理财区:各保险机构、各大理财银行、教育储蓄、贷款服务;
    ● 老年教育、金融及保险展区:涉及老年人教务服务、老年人金融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参观流程:预登记→主办方确认→展会期间(现场登记)入场
    参加理财博览会寻找新客户,了解新趋势,把握新商机
    汇集理财行业参展商和全渠道买家,2024年业内盛会,开拓理财市场;含供应链上下游全线产品及解决方案,覆盖理财行业全产业链
    理财博览会参展企业将世界各地前沿的产品带到理财博览会现场
    同期举办专业精彩现场活动,邀请理财领域专业人士,共同解读理财行业未来发展趋势,通过全方位、深层次的交流,为全球理财企业的商务拓展需求搭建商贸配对、互动合作的广阔平台
    参展流程:预登记→平台对接→看图选位→签署参展合同→支付费用
    1、吉林理财行业盛会,打开理财市场渠道,收集前沿市场信息,展会将目标买家引领到参展商展位上,助力开拓全新商机,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知名品牌齐聚一堂与全国优质理财渠道供应商同场展示,是寻找代理商、新客户、了解市场、推广品牌的平台
    2、理财博览会聚集全球专业买家现场采购产品,寻找供应商,展会不仅为众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及亚洲市场提供了机遇,更为中国市场打造采购的行业平台
    3、发布理财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的平台,进行品牌建设宣传、提高行业认知度的机会,每届展会都会关注产业实时热点,展示前沿产品与技术及创新解决方案,把脉未来趋势,引领行业发展
    4、理财行业组织、专业理财渠道商,构建行业人脉关系
    5、持续开拓新市场,全面覆盖现有渠道,不断优化升级,精准把握理财市场动向
    6、理财博览会期间,帮您实现线上展前、展中、展后持续曝光

    重要提醒:以上是会展之窗专用预告信息仅供参考,在线登记对接理财博览会主办方,获取展会具体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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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吉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监罚决字〔2018〕43号、44号、45号)显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与违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质押担保且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行为,被吉林银监局合计罚款70万元。此外,周春雷对该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吉银监罚决字〔2018〕43号显示,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的行为,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银监罚决字〔2018〕44号显示,周春雷作为分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对该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负有领导责任。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周春雷警告,并罚款5万元。

    吉银监罚决字〔2018〕45号显示,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质押担保且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行为,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