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是银行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推介服务。如在“昆明泛亚”案中,某银行某地分行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推介宣传“昆明泛亚”产品并捆绑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某银行某地分行不仅直接向客户推介,还允许“昆明泛亚”工作人员在银行理财室向客户售卖泛亚固定收益产品;云南省内多家银行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会,向员工和银行客户介绍“昆明泛亚”产品等。
二是银行员工组织或协助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和职务便利,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直接向客户吸收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员工与投资咨询、担保、财富管理等非金融机构勾结,违规私自销售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为其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即媒体所称“飞单”)。
三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导致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正常金融服务时,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称与银行是“合作单位”、“银行担保”等,利用银行信用误导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2022年5月,晋江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男,33岁)伙同他人在境外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泉州、晋江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专案组开展侦查。由于线索零散,专案组未发现有价值信息,侦查工作暂时陷入僵局。随后专案组不断调整思路,对掌握的线索及各类零散信息进行整合,努力寻找突破口。
经过对案件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开展大量的线上线下侦查,专案组终于成功从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中摸清诈骗团伙脉络。该犯罪团伙以陈某(男,35岁)、刘某、林某(男,34岁)为首,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警方缴获赃款2000余万元将分批返还受害者
警方缴获的作案工具
300人次警力出击
全链条打击诈骗团伙
今年5月份,警方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发现该犯罪团伙成员陆续回国,收网时机成熟。5月16日凌晨,泉州、晋江两级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00多人次,在泉州、厦门、辽宁、贵州、广东等地同步集中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扣押现金2000余万元,查扣房产、车辆等一批财物。7月6日,专案组对已有战果进行深挖,又在厦门、泉州、苏州等地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6人。
经过审讯警方查明,2020年3月以来,陈某、刘某、林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出资召集境内人员赴阿联酋、马来西亚等境外多地,陆续设立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配备电脑、手机、聊天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组建国内洗钱人员、技术维护团队、国内推广引流团队、窝点主管、窝点作案人员,搭建虚假投资理财APP,并利用国内公众号或网站推广引流,吸引潜在受害者下载APP后,实施投资理财类的“杀猪盘”诈骗活动。
目前,39名到案人员已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诈团伙全链条均被公安机关打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受害者领回钱款
上百人陷入投资骗局
警方分批返赃2000余万元
“一开始还能赚点,后来就提现不了,还被客服拉黑。”在湖北经营一家餐馆的廖先生介绍,今年3月,他在一个公众号上看到广告推广,就下载了一款投资理财APP。一开始他跟着提示签到、做投资任务,每天都有收益,提现也能到账。后来他加大了投资,还用妻子的信息又注册了一个账号,没想到很快就无法提现,客服也不知所终。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共被骗了90多万元。
昨日,警方展示了缴获的团伙作案工具、查扣的15部豪车以及大量赃款等。发布会现场,廖先生等71名受害者领回了他们被骗的资金。据了解,当前专案组共梳理出该案受害人122名,廖先生等人为首批返还赃款的受害者。接下来,警方还将分批次开展集中返还工作,累计将返还赃款2000余万元。
专案组民警介绍,不少受害人一开始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进行小额投资,尝到一点蝇头小利后便逐步加大投入,甚至贷款、借钱去投资,等到打算“收手”时才发现投资平台、客服和钱都消失了,这其实就是典型的投资理财“杀猪盘”诈骗。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平时在网上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不要轻信所谓的内部消息,不要在非官方应用市场下载金融类APP,更不要相信诈骗分子提供的网址链接或二维码。任何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者对公账户与平台名称不符的都是虚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