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嫖娼的人被公示,是依法警示还是侵犯人权?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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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1:26:55
近日,贵州省凯里市警方公示了一批违法人员,这些人多数因卖淫嫖娼或赌博而被抓获。警方表示,曝光他们的“事迹”是为了警示教育更多的人员。
事实上,警方曝光卖淫嫖娼人员信息已经不是首次了。2010年7月,武汉警方也曾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及年龄,当时同样引发了社会的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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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凯里警方的做法“简单粗暴”,实际上还收获了不少网友的掌声。
正如网友“wxl780511”所说的:“这些违法犯罪分子,都应该公开透明的在阳光下晒晒消消毒。”
部分舆论认为,当法律惩戒不足以制止嫖娼赌博时,不妨让公众道德压力来补充。网友“一叶如山”建议:“要让他们觉得有难以忍受的代价才能有些威慑,罚钱是最没用的。这种丢人的措施比罚钱来的管用。” 网友“不再等待”也支持警方做法:“男人要敢做敢当。做了又怕曝光更可耻。”
另外,也许公布嫖娼人员名单,还有更实际的作用。网友“lukel”表示:“当你实施了不卫生的行为,那你就是传播某些疾病的高危人群。公布这些信息不仅及时而且应该,对卫生防疫工作有重要意义。”
面对涉嫌侵犯隐私的质疑,网友“CHEN4073211”认为这点不足为虑:“过分保护个人隐私,实际上助长了邪气,这才是邪气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网友“PG猴子”还“恶意”揣测说:“反对公开的,往往是怕自己成为下一个。”
既然认为公示是有意义的,网友“大嘎嘎嘎鸭_25”认为应该继续往前一步:“建议其他城市也采取这种方式,把闯红灯、丢垃圾、吐口水的人用大屏幕滚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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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舆论认为,违法人员也有人权,难道可以置之不顾吗?
一名匿名网友表态:“凯里警方张榜公开嫖娼、赌博等人员信息,是为了孤立这些人,还是警示其他人?目的是否能达到姑且不论,问题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可以任意侵犯吗?”
而且嫖娼赌博人员也已经受到了法律制裁,为何又要多此一举呢?网友“海云飞”在微博上说:“犯罪嫌疑人如涉嫌违反法律,按法律条款比对处理就是,在公众场合曝光嫌疑人个人信息于法无据,是法外施法。卖淫嫖娼不可怕,可怕的是权大于法的执法法盲。”
不仅是民间舆论认为公示不妥,法学专家也有同样的顾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分析说,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其发布的信息能否锁定特定人员。如果不能对号入座,那么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能够判断,那么就构成侵权。
虽然凯里警方对违法人员的信息做了模糊处理,但熟人仍能够判断辨别出身份。因此洪道德认为,违法人员的基本人身权利应得到保障,警方已经侵犯了被曝光人员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从法理上说,被曝光人员完全有权利追究警方的侵权责任。”
另外,律师徐茂辉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就卖淫嫖娼而言,直接参与卖淫和嫖娼的人员均属于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显然,这些人员都是被处以行政拘留,而非涉及刑事犯罪。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警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即便在《法制晚报》质疑公示侵犯隐私时,警方的回应恐难令人满意:“对于此事不做任何解释,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都可以。”另外,警方还口口声声地说:“公安机关执法肯定会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公安机关还去做违法的事情。”
至于有哪些法律依据,便没有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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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度公示固然没错,但公示的背后,恐怕还反映出执法部门的“潜意识”。
《新京报》评论首先肯定了适度披露的做法:“对治安与刑事案件的案情进行适当披露,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强调,公开案件信息均与违法者的隐私及人格尊严存在一定的冲突,究其本质,则为公众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案件信息究竟可以公开到何种程度,这在法律层面上取决于法律授权的范围,伦理层面上,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与违法者人格权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均衡点。”
除了尺度的把控,澎湃新闻在社论中还反思: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总是这么迷恋公示?
文章观点指出:依照福柯的权力理论,示众实质上是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权力存在感的自我确认与强化,或许正是各类示众的根本目的。即便少数地方不是为了“扬官威”,而是为了震慑犯罪本身,那如此“严打”也是治理上的偷懒或无能。到头来,“无正义的伪法治”往往跟“无法治的伪正义”形成闭路循环。
学者邓学平在凤凰网上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即便警方出于善意,要通过这些违法事迹对社会进行教育警示,也要争得对方的同意,否则警方根本没有权力把这些违法人员当作工具或者教材。“任何社会公众也没有权利或资格见猎心喜,从他人的人生错误中寻找快感和刺激。”
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公示或许并无不妥,这是打击歪风邪气的必要手段;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公示又可能过于严厉,很容易联想到特殊年代的“游街示众”。虽然舆论争议事件很难简单用对错来区分,但如果执法部门下次能走下道德高点,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那么类似的争议就会少些,更少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编辑邮箱:rock.rol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