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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汽车起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也不需要取证!

咨询:汽车起重机不属于流动式起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吗?咨询时间: 2022-04-13 回复:您好,2014年10月30日公布《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汽车起重机已从特种设备目录内删除,不属于特种设备。回复单位: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回复时间: 2022-04-16 咨询:特种作业目录十二大类中,无明确要求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是其中的“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是否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呢?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到底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件才能合法合规呢?PS:驾驶55T汽车起重机。咨询时间: 2019-11-19 回复:您好,在特种作业目录“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中不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工种,应急管理部门对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不按照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回复单位: 安全生产基础司 回复时间: 2019-11-22 根据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安全茂再追根朔源,进一步明确汽车起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不纳入应急管理部特种操作人员考核发证,但列入了市场监管总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问题一:汽车起重机是否属特种设备? 流动式(轮胎)起重机 GB/T 6974.2-2017: 01 2004版特种设备目录 注:2004版(2010增补)特种设备目录已废止。 02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删除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根据《目录》,流动式起重机分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吊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以下摘自《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指南》: 轮胎起重机使用特制的运行底盘,车桥为刚性悬挂,可以吊载行驶,上下车采用同一个驾驶室。 汽车起重机 0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 精简整合,制定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docx下载 附件: 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docx下载 附件: 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docx下载 附件1 制造单位许可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注五: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注:t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序号 种类 作业项目 项目代号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A 2 锅炉作业 工业锅炉司炉 G1 电站锅炉司炉(注1) G2 锅炉水处理 G3 3 压力容器作业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R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 氧舱维护保养 R3 4 气瓶作业 气瓶充装 P 5 电梯作业 电梯修理(注2) T 6 起重机作业 起重机指挥 Q1 起重机司机(注3) Q2 7 客运索道作业 客运索道修理 S1 客运索道司机 S2 8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Y1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2 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叉车司机 N1 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N2 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 F 1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4) 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04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安装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第四条最后增加一款: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 出厂后首次安装时,应当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经拆卸后再次安装时不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未进行拆装的,按照正常检验周期进行后续的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即应进行定期检验。 ( 这里注意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与流动式起重机范围区别) 05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 流动式起重机械定义与范围 问 起重机械安装人员 问 汽车起重机是否属特种设备? 问 汽车起重机指挥人员 06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6.1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设部令166号当时发布时,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中,2014新版特种设备目录取消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注意166号令引用的是特种设备目录。另外注意:JGJ/T429-2018中9.0.1条以及条文说明描述(2018.10.1实施) 条文说明 总结 1、要了解政策文件的来龙去脉; 2、要区分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的概念; 3、要知晓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 4、要知晓起重机械相关的规范标准; 5、在GB/T50484中,要区分: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桥式/门式起重机等条款描述。 6、注意行业部门对起重机械的相关规定。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问题二:随车起重机是否属特种设备? 问题三:汽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司机是否要持证上岗? 住建部 住建部给地方留了一个“口子”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至今有效)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广西 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桂建发〔2018 〕8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汽车吊);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桩机操作工; (八)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 (九)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 (十)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 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取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采用电子证书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并增加证书防伪查验功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 7月 11日 培训取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及第一批部分培训机构增加培训作业种类( 工种)信息的通知》 桂建人〔202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 2018〕 8号)精神,经各培训机构自愿申报, 我厅组织核验,现将广西建工集团大都租赁有限公司等第二批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及第一批部分培训机构增加培训作业种类(工种)信息予以公布。  附件:⒈ 第二批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           ⒉ 第一批部分培训机构增加培训作业种类(工种)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 1月 2日 附件1: 附件2: 法律风险 重返行政法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