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含道理|网上恶意“吐槽”,是言论自由还是违法侵权?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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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1:04:06
日前,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大学生之间因网络言论不当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小甲与小乙系某大学的同学,2023年10月,双方在一次班委选举中竞选同一职位,结果小乙因几票之差落选。之后其便在自己的某社交平台账号中发布了一张载明双方姓名、投票数的图片,并在配文中以略带侮辱的言辞表达了对竞选事件的不满,该平台内容的发布位置定位于该大学某校区。此条动态陆续引来了一些网友的评论,小乙随即也在其他网友的评论后含沙射影地回复了不当言论,并对支持他观点的评论进行点赞。
几日后,小甲也在前述平台内容下评论称,小乙发布的图片带有真实姓名和学校,生怕别人不知道骂的是谁,并劝小乙赶紧删除。随后,二人又以相互回复的方式在评论栏争论了几个来回。为及时留存证据,小甲对该平台内容进行公证,期间至某医院就医,诉称情绪焦虑,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
后小甲以小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社会评价,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乙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在平台和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同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立案材料和相关证据。小乙看到后依然在该朋友圈内容下咄咄逼人。立案几日后,小乙删除了上述平台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小乙在某平台账号发布的内容和在小甲朋友圈回复的内容均构成侵权,故小甲主张小乙删除有关内容,并分别在小乙的某平台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内容且分别保留十日和三日,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小甲因情绪焦虑就医,为此支出医疗费435.18元,该费用可认定为系因小乙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该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小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导致其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小甲因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文书被法院采信,小甲主张由小乙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行亦当十分谨慎。司法实践中,因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言论自由应当是在法律界限之内的相对自由。网络平台发布者应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布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不实言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发布者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小乙的发文内容虽未指名道姓,但极易使旁人将其泄愤对象与图片上的名字联系起来,相关言论确实存在明显贬低相对人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在此要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和法治修养,对他人心存尊重,对法律心存敬畏,努力维护互联网平台的风清气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
专家点评
王 崇 能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本案中小乙因与小甲共同竞选班委落选问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某平台账号发泄个人不满和对小甲的不当言论,造成小甲的社会评价遭受损害并引起其精神焦虑就医的后果。审理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并作出了停止侵权、在网络上进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正确判决,在判决时也根据侵权具体情节,对小甲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以支持,合理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自由和秩序是民法的永恒主题,言论自由的边界止于法律所建立的秩序,网络环境下同样如此。本案被告因网络言论不当承担了侵权责任,这也是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言论发表自由边界的一次警醒,判决对于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晋安法院
编辑:薛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