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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新规!这些新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2024年9月,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正式实施,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保密法等多个方面。这些新法规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52条,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和适用对象的范围,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及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修订后自9月1日起施行,明确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特别强调了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其中,对于“知假买假”,规定:恶意高额索赔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连续购买后索赔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8月20日起施行,共13条,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进行解释,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于8月27日发布,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企法部前期已发布《关于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附条件付款条款效力批复的通知》,对该批复进行专题解读,请各单位、部门在前期发布的事务通知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该批复的学习、宣传以及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于8月16日发布,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93条,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对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于8月23日发布,强调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强化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就业歧视监管和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招聘市场服务收费。 《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该清单自9月20日起施行,对9类市场监管领域的43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不罚类型进行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 文字来源:企发部编辑:邓道国初审:黄 洁审核:许经可签发:王 涛发布:重庆车务段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