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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方案

  为方便公众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保障市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单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结合前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点工作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出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慢行体系协调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共享单车发展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公交优先、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资源共享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以服务群众为中心的理念,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城市慢行体系的优化升级;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原则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在优化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和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设的运营基础上,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要审慎对待,加强监管,从严掌握,实施安全评估,确保安全,严格把好企业准入关和车辆投放关。   三、投放规模   共享单车投放规模根据地方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行业发展定位确定,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全市的共享单车投放规模控制在30000辆以内,其中主城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10000辆,潮安区、饶平县各10000辆。   四、企业运营要求及运营规范   (一)运营要求   1、依法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2、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   3、符合车辆定点停放要求,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   4、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5、投放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共享单车车型依法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按规定办理申请号牌及行驶证手续。   6、共享单车运营配置所必要的设备设施建设,应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提供免押金骑行服务,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租赁服务。   8、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二)运营规范   1、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   2、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投诉问题须于48小时内处理完成。   3、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4、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及时对车辆进行更新换代。   5、向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   6、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7、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优选运营企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文广旅体局、市监局、市金融局配合;5月31日前完成)   在媒体上公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准入条件,接受各企业报名,联合对报名企业进行审查,优选信誉良好、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运营单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磋商,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依法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车辆有序投放,避免出现乱停乱放、妨碍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形象的情况。为让市民持续享受优质服务同时,避免造成行业恶性竞争,确保城市管理有序,优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家,不超过3家。准入企业超过3家的,通过年度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运营企业分项评分表见附件。   (二)划设停车场地。(市城综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6月20日前完成)   对城区已建成的250个自行车站点进行优化调整;逐步增加规划设置停车站点。县区根据实际道路情况进行停车场地划设。   (三)县区同步投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综局配合;6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共享单车投放管理工作及有关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局负责全市共享单车投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城综局负责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应予纳入管理的共享单车注册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车辆投入运营。(运营企业负责;6月30日至长期)   运营单位按照约定条件分期分批投入符合规定的车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运营单位需提前一周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投放计划,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车辆牌证手续和停放场地手续。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综局、媒体单位配合;6月1日至长期)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   (六)总结提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12月31日前完成)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实际和行业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牵头制订《潮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促进行业安全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市直各职能部门实施属地管理,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投放管理工作及有关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负责共享单车通行的日常执法管理及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组织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共享单车的管理,具体包括:   1、牵头组织建立共享单车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经营企业提供的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2、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共享单车经营行为。   3、督促经营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4、组织专家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5、受理、处理公众对共享单车经营活动的投诉,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信誉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制定共享单车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权益不受侵害及项目的顺利过渡。   7、负责指导协调发展共享单车的舆论宣传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城综局负责城区道路改造建设的同时,结合道路实际宽度,增设自行车道;协助做好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负责对共享单车的停放进行监督查处;协助对占用共享单车停车设施、场地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站点车辆停放秩序良好。   (四)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辆及其他车辆占用停车设施行为,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对共享单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推动绿道网发展规划落实,负责督促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绿道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配套完善共享单车服务设施。   (六)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市场监督管理、旅游、金融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中未规定到的条款,按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