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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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0:42:38
一、杭州市富阳区某钢管租赁服务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落实联动机制、强化联动办案、实施联合收网,查获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今年3月份,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械厂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企业近3年危废转移联单中废机油产生量持续为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该线索通报市公安局,并成立联合专案组。随后两部门联合开展摸排侦查,充分利用天眼数字远程监控系统和无人机全景勘察,及时锁定多名嫌疑人、嫌疑车辆和非法处置窝点。同时,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市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院多次联合会商,明确后续侦办方向和取证要点。
2021年6月18日,根据前期联合摸排掌握的线索,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富阳区某钢管租赁服务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窝点开展联合突击收网行动。该企业主要从事钢管、扣件、脚手架等租赁,现场发现员工正在使用废机油对卡扣、螺钉等部件进行涂刷用于防锈翻新,涂刷作业区场地为土壤,未做硬化和防渗措施,涂刷过程中滴落和刷好后零件表面残留废机油直接流至地面,现场可见明显的废机油污染痕迹。经核实,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2017年至今,企业共非法处置废机油约20.65吨,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对残余废机油、受污染土壤等进行采样,对废机油、作业桶、刷子等物证进行暂扣并转移保存。同时,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对废机油提供方富阳某汽车修理厂开展溯源调查,发现该汽修厂从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向该钢管租赁服务部售卖废机油13.825吨。
该钢管租赁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1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涉案的汽车修理厂并案侦查,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宁波市余姚市某废机油壶粉碎加工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通过卫星遥感和无人机巡查进行监控核实,并移送公安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例。
2021年6月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接基层环保网格员反映,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一废弃地块上有人从事塑料粉碎加工,粉碎过程中有油污流出。余姚分局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卫星遥感和无人机巡查进行监控核实,第一时间锁定该塑料粉碎加工点位,并立即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废机油壶的粉碎加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机油壶从附近的汽修店收集而来,里面残留有矿物油。加工点主要设备为2台粉碎机,场地内堆放有10袋已粉碎的废机油壶粉碎料,经称重为4.825吨,堆放处无防风防雨措施,加工场地内以及粉碎车间地面上均有渗漏的油污存在,同时加工场地内的油污通过粉碎车间东北侧墙角渗漏至外面的沟渠,造成外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温州市平阳县某印染公司篡改在线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案
该案件为利用在线监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动查处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
2021年5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印染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产生印染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排水量等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涉案公司外排废水氨氮在线数据(分钟值)多次呈现不正常的0值,但化学需氧量与瞬时流量却在正常范围。经对比监控视频发现,每次氨氮数据异常时段均有人员进入在线监控房,对氨氮在线监测仪进行开关电源的重启操作,致使数据置零。
平阳分局第一时间上报该情况,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成立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执法骨干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制定行动计划。联合专案组采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开展前期摸排调查,掌握涉案公司厂区布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控房情况、污水处理操作工人换班情况,确定突击行动的时间和路线。
2021年6月2日,联合专案组兵分4路对涉案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迅速控制涉案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两名污水处理操作工,第一时间固定了现场证据。涉案公司两名污水处理操作工对其违规进入在线监控房,在氨氮数据出现超标时,通过操作仪器开关重启氨氮在线监测仪,使数据变为0值以达到监测数据“达标”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于6月14日对两名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丽水市缙云县某金属制品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案
该案件为通过在线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精准查处的一起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的典型案件。
2021年6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对排污单位进行网上巡检时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近日存在pH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数据突变、保持恒值等连续异常现象,结合该公司数据异常时间段排放口的视频监控,发现存在人为干扰pH计采样探头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实了该公司pH计采样探头末端套有透明塑料罩干扰采样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5月30日发现废水反调池设备故障导致排放废水pH指标超标,为使数据稳定达标不影响公司生产,综合车间主任王某于当日下午使用透明塑料罩装满自来水套在pH计采样探头末端进行干扰,此后pH在线监测数据恒定在6.6左右。6月1日中午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王某将透明塑料罩从pH计采样探头末端取下,期间该公司排放口累计排放废水15.79吨,透明塑料罩取下后,pH在线监测数据从6.61突变为10.7。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五、金华市永康市某废旧设备汽车回收拆解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是落实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区域协作互通,精准查处的一起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收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提供的问题线索,处于永康市与缙云县交界处的前仓镇存在报废汽车非法拆解小作坊。永康分局收到线索通报后,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迅速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展开调查。经查,该废旧设备汽车回收拆解加工点主要非法从事废铁、废旧设备和报废汽车的回收和拆解加工,堆放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全部流入裸露泥地,并混合雨水流向场地旁边的雨水沟,渗透到地下。经采样检测,该拆解场地土壤中石油烃超标4.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在对报废车辆的来源进一步追查。
六、绍兴市越城区某新材料公司非法堆放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由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现场督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办理的一起非法堆放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9日,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赴绍兴开展跟进监督,检查组发现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的某新材料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堆放2000余只铁桶、塑料桶和其他废物。绍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联合调查,发现现场堆放为物料桶和废铁桶、废塑料桶、废聚氨酯泡等废弃物,堆放场地为露天堆场,地面有硬化措施,厂区地面雨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管网中。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起将厂区东侧空地作为堆放场地露天堆放各种杂物,堆场周边及进出口均有塑料板围挡,较为隐蔽。经第三方技术单位认定,堆场内共有1.41吨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罚款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