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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2)

  经济法基础——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一)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变更   1.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其他管理规定   1.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均属于核准类账户,应由收到存款人开户申请书的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   C.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   D.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答案】D   【解析】(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2)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例题3·判断题】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银行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   【答案】√   【解析】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该期限是(  )。   A.5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3日内   D.5日内   【答案】A   【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例题5·判断题】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   【答案】×   【解析】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以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为例)   (1)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正本(提供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必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2.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适用范围 使用要求 (1) 基本建设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更新改造资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3) 粮、棉、油收购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5) 收入汇缴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资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单位银行卡账户的具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动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④销货收入不得存入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⑤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提示】   【1】设立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时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使用要求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2)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S储蓄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2017年新增)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银行可提供的主要服务种类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转账 (4)消费和缴费支付 (5)支取现金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例如,卡、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