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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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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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0:35:06
十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十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十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
十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着营改增工作推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使用,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将各票种的票样、规格、用纸、防伪、查询信息等情况进行明确。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
(一)关于保留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我们对相关票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我省实际,通用机打发票(B)及通用手工发票(E)也暂时保留,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
(二)关于改版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汽车客票的版式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票面按照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设置。
改版后的河北省汽车客票满足了交通部关于道路客运管理实名制及票价最高限价工作安排。
2.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的版式设定依据
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I)为出租汽车行业专用。旧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I),票面印刷的填开项目名称分别为“公司代码”和“公司”,并未明确指向开票出租汽车企业,容易使受票消费者产生歧义。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对此,对出租汽车企业使用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I)票面项目进行调整,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的“公司代码”变更为“出租汽车公司代码”,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的“公司”变更为“出租汽车公司”。
3.河北省门票变更名称设定依据
目前从地税部门承接的门票,仅限于景点门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中“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界定范围,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的名称变更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可以涵盖更多行业。
(三)关于停用的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停止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
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可以由改版的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完全替代。为简并票种,取消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邮资明信片转非邮资产品定点印制企业加印地方税务章的通知》(中国邮政[2008]102号)规定,以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关于各票种的衔接时限确定
为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过渡,避免财政资金及资源浪费,我省保留、改版的普通发票,除改版变动较大的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外均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四、关于发票信息查询
目前,河北省普通发票提供信息查询分为两种,即流向查询和票面开具信息询。纳税人可采用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登陆“云办税厅”、拨打12366热线三种方式进行发票信息的查询。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提供更多查询方式供纳税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