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①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②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③加强对业务合作方余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④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⑤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⑥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⑦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⑧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⑨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⑩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⑪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规定
①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②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
①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技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③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④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⑤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⑥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⑦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⑨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代销行为规范
①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②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只能销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③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④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
⑤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
⑥按规定录音录像。
银行代销业务的禁止性情形
①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
②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③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协议业务相关文件、代替客户购买等
④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⑤违规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⑥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⑦其他
录音录像管理
①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
②在销售专区内配备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
③销售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④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专门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
⑤宣传资料真实、合法,有风险揭示。
⑥销售专区内公布机构咨询举报电话。
⑦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⑧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