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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偷捆绑路边“示众”,涉嫌违法不可行

据报道,9月19日,深圳一名男子从骑手车厢内偷拿外卖被发现。男子想逃跑,骑手将其绑在路边电杆上,后被赶来的民警带走。画面中,骑手正快速往男子身上缠绕胶带状物品,男子被绑在电线杆上不住哀嚎,引发路人驻足围观。 对小偷被绑在路边“示众”的画面,不少网友拍手称快,称“干得漂亮”“给他点教训”,但也有部分网友感觉不安,质疑骑手是否侵犯了偷窃男子的人格尊严,是否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骑手的愤怒可以理解。据知情人讲述,该男子每次偷拿了外卖,并不食用,而是直接扔进垃圾桶。骑手靠一单单送餐换取酬劳,遇上餐品漏洒、送餐超时或者遗失,损失由骑手承担。 将小偷绑缚于路边就对吗?大多数人对偷鸡摸狗者深恶痛绝,小偷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老百姓抓住小偷后,经常出现教训连带惩戒性质的泄愤行为,动辄殴打辱骂、游街示众等等现象并不鲜见。 看上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符合一些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仿佛只要针对违法犯罪的坏人,哪怕是暴力或者羞辱人格的行为,也是不容置喙的正义之举。虽然这种行为对有同样违法犯罪行为企图者有一定震慑作用,但充满“以恶制恶”的人治色彩,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理念。 据报道,在我国西南地区一家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涉案被告王某因为对实施盗窃的李某、刘某实施殴打、侮辱、非法拘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另一同案犯张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涉嫌违法犯罪之人侮辱殴打,都有动用私刑、涉嫌违法的嫌疑。嫌疑人是否犯罪,其定罪以及惩处,自有公检法部门依法处理。失主等待民警到场时,控制小偷不让其逃跑的方式,绝不止一种。将其绑在街边“示众”,显然过激了一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走上法庭的被告席,在法院宣判前,他也只是有犯罪嫌疑,还不是罪犯,人格尊严也受到法律相应保护。 在这起路边绑小偷事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叫好的看客,都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保护财产安全,维护自身权益,都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合理合法进行,而不应借受害者身份发泄情绪,行违法之事。 上游新闻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