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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存,晚上或明天修改)遗产保护|遗产概念&国际遗产史

一. 定义 1.遗产 “遗产”一词从字面理解,是指留给后代的财产;heritage源于拉丁语,原指“父亲留下的财产”。 遗产保护领域所使用的“遗产”一词则来自于美国。1970年,美国出台一部法案——《国家环境政策法》(ACT)。该法案提出:自然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人文环境应视为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国民都应树立起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共同保护国家的历史遗产、文化遗产和民族遗产。 遗产分为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和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2.文物 “文物"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近代概念的“文物"与古物"相近,但不完全等同。 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而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提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3.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各种创造活动的有价值的遗留物,是历史的见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包括:①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②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③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4.建筑遗产 建筑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呈现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有价值的各种建(构)筑物、聚落(城市或村镇)以及它们的环境、附属设施等。 两个条件:历史+价值   概念对比  1.“建筑遗产”和“不可移动文物” 不同点: ①建筑遗产:是文化和学术上的定位,包含的内容不明确,比不可移动文物宽泛; ②不可移动文物:是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概念清晰明确,内涵要比建筑遗产严格; 相同点: 两者概念有重叠,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都属于建筑遗产,而建筑遗产未必都是不可移动文物。 2.“建筑遗产”和“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 ①广义指历史上留存下来的所有建筑; ②狭义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建筑遗产”和“文物建筑” 文物建筑指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应该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这类建筑的确定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建筑遗产除了包括文物建筑外,还包括-些尚未列入文物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二. 遗产价值的探究(2017论述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看法) 1902年,奥地利艺术评论家李格尔把文物价值归为两大类:一类为纪念性的价值,包括年代价值、历史价值和有意为之的纪念价值;另一类为当代价值,即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新生价值;其中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使用价值,针对文物的保护,所有的矛盾是使用价值与年代价值之间的矛盾。 1994年,英国学者费尔登在其著作《历史建筑保护》中,强调价值评估与保护密不可分,他将遗产分为文化价值、情感价值和使用价值; 2000年,经济学教授戴维思罗斯比在其著作《经济学文化》中将遗产的价值分为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是核心和基础,经济价值是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衍生物; 1982年,我国发布的《文物保护法》中将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三大价值,其中历史价值是建筑遗产的基本价值; (详见第一部分第二章)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学术界越来越倾向于将建筑遗产的价值分为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大类,其中文化价值是其核心和基础;文化遗产最本质的属性是文化资源和知识资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供人研究、鉴赏,经济价值则是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衍生物;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三. 保护的意义 首先,保护建筑遗产,就是保护人类文明;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明,而这些文明无不凝固在建筑遗产之中; 其次,保护建筑遗产,有利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的建筑遗产,形态各异,丰富多彩, 充分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与丰富性; 再次,保护建筑遗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筑遗产的再利用不但有利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使其在新时代发挥新作用,创造新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建筑的利用效率,减少了因新建建筑带来的人力物力消耗和老建筑损毁后的建筑垃圾。   一. 发展历程 从收藏到保护:早期的建筑遗产保护多是以物件的收藏为主,或是出于原始宗教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或是社会群体的精神象征,或是审美意识的表现,还有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表示,可看成博物馆学的起源和萌芽。 欧洲国家的贡献:在遗产保护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形成过程当中,欧洲国家的状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地体现了遗产保护运动的行进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与现代的遗产保护运动有深厚的渊源关系,是现代遗产保护学科的基石。 发展的大致阶段:自19世纪中后叶到20世纪60年代,建筑遗产保护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都走向成熟。这一百余年的发展过程,内容极为丰富,从认识的逐渐深刻、概念的逐渐扩展,目的与原则的不断调整、修正,方法与手段的反复摸索与改进、完善,到经验和教训的积累与汲取。   (2020论述国外建筑遗产保护思想) (背景,可略),欧洲对古罗马、古希腊的考古工作蓬勃开展,直接诱发了古典主义建筑潮流,使古建筑的价值得到认同,由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拉开序幕; 19世纪为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探索阶段:法国派的风格式修复思想诞生较早,一时间成为主导欧洲遗产保护的主流思想,但褒贬不一;之后在英国开始了一场保守传统的“反修复运动”,用“保护”代替“修复”,几乎驳斥一切干预手段;意大利后来汲取了英国派和法国派的合理部分,在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中寻求平衡,诞生了“文献性修复”和“历史性修复”,强调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历史信息,标志着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日趋理性和科学; 20世纪上半叶,科学规范的国际性保护观念逐渐形成:意大利学派提出的诸多思想莫定了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科学基础,至今仍代表着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主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科学性修复”和“评价性修复”;同时诞生了两部雅典宪章,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古迹遗址保护的原则,标志着国际共识开始形成;这一时期,建筑遗产保护从早期的以美毁真”发展到后来的“以真为美”,从现代萌芽到逐渐成熟; 20世纪下半叶至今,国际建筑遗产保护理论逐渐走向成熟:两次世界大战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转折点,经过二战后,欧洲很多古建遭到破坏,人们的怀旧和保护意识开始增强,但没有形成统一的保护理念, 直到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强调老建筑对于社区活力的重要性,对历史城市的保护起到了很大帮助,随后以《雅典宪章》为基础的《威尼斯宪章》通过,建立了世界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的“宪法性文件”,标志着遗产保护活动走向成熟; 二. 十九世纪(2022试论述19世纪到20世纪初西欧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历程,并总结其发展趋势与对现今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和思想的影响) 探索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下在欧洲产生。 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是探讨保护修复中是否需要保护遗产的“历史印迹这个文化遗产理念的基本问题。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理念产生于为了应对由于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对地表建筑的影响,尤其是对历史建筑的修复保护活动引发的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1.法国“风格式修复” 维奥莱·勒·杜克,法国中世纪哥特式建筑专家。提出“风格式修复”理论,即“修旧如初”,强调建筑风格的统一和恢复原状。 评价:这种理论有科学的一面,也有缺陷;它注重建筑物的整体风格,注重建筑师的理论修养和调查研究,但对建筑物的修缮过分带有修复者的主观意图,过分追求建筑物在艺术风格上的完整性,没有严格保持建筑遗产的真实性。 实践:巴黎圣母院的修复。 ①在教堂拉丁十字交叉处新建尖塔;②几乎全部重做主要雕像;③砖石修复中采用最贴近材料但并未强调新旧之间的区别。 2.英国“反修复”运动 评价:优点在于,与法国学派较多的人为干预相比,英国学派在浪漫主义的影响下更多地表现出“无为”,主张不要以过多的人为手段与措施改变文物建筑自身的自然发展与衰亡,只需要以日常的维护、管理使文物建筑保持健康的状态就可以了,强调加固措施的可识别性和真实性的表达英国学派对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理解和重视达到了-个很高的层次。缺点在于,过于绝对地否定修复使英国学排派的理论与做法显得有些脱离实际,因为构成建筑物的各种材料的寿命都是有限的,在文物建筑处在即将破坏的危急关头仍反对一切修复,只会使文物建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最终衰亡。 3.意大利的修复理念 文献性修复: 人物:文献性修复由19世纪末意大利建筑遗产保护领域最有影响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博伊托提出,属于风格性修复与反修复理论的中和理论,但更偏向于反修复理论; 理论:博伊托认为建筑遗产应该被视为一部历史文献,每一部分都反映着历史,因此称为“文献性修复”;①他认为修复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应该尊重建筑物的现状,保护历史上对建筑的一切改动和添加(即使这些改动和添加模糊了文物建筑的本来面目);②他提出了原作和新修部分材料的可识别性原则,禁止对建筑装饰进行复原;③他按照年代将建筑分类,将建筑分为古物级(考古学修复)、中世纪建筑(画意风格式修复)和现代建筑(建筑学修复),并提出修复应当根据建筑的时代特征来决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这一理念较好的保存了建筑的真实性。 历史性修复: 人物:历史性修复由博伊托的学生见尔特拉米提出是文献性修复和风格性修复的折中调和,是风格式修复的修止; 理论:他认为历史建筑应该恢复到原貌,但要以尊重历史为前提,不能自己分析和推论;在材料和结构方面可以突破传统观念,大胆采用新材料和新结构; 实践:他最著名的实践是威尼斯圣马可广场钟塔的修复;在修复中他采用了混凝土这种在钟塔上从未出现过的材料,是历史建筑与当代材料的结合;整个复建建立在文献档案的基础上,立面形式和细部均脱模于原塔。 评价:意大利学派普遍承认: 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保护工作不能只着眼于构图的完整或风格的纯正,而是要保存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信息完整性); 要保护全部的历史信息,并使其清晰可读。历史上添加、改动的部分是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重要部分,是其生命中的积极因素;为必需所补足的部分必须与原来所用的材料不同,特点不同,容易识别也容易去掉(可识别性); 反对片面追求文物建筑的初始风格。修缮者要客观地、无个性地研究文物建筑;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整体性与历史语境解析) 意大利学派已具备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雏形。   三. 二十世纪上半叶 科学规范的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 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下在西方世界广泛发展。 这一时期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怎样的途径、 以什么样的模式来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 三个对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最为重要的基本理念: ①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是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下历史的真实印迹; ②古迹遗址的保护如与城市建设发生矛盾冲突,应该在最大限度保留历史印记的原则下科学地采用恰当手段处理; ③轻易以重建的手段试图恢复已经残缺或者消失了的建筑是不合适的,因为那样做会造成历史文化信息的误传,与文化遗产保护之基本精神相悖。 1.科学性修复 人物:科学性修复由古斯塔沃·乔凡诺尼发展而来,他发展了博伊托的观点,更加强调批判和科学的方法;科学性修复理论虽然强调保护,但更具时代性; 理念:①他认为修复历史建筑的目的,一是为了加固建筑,二是为了让他们回到一个新的可用状态; ②他提倡用积极的态度看待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措施,不赞成孤立地或绝对地看待建筑的历史性,但任何现代的添加物都应明确标注日期; ③他认为在修复方案中,可以在新旧之间做必要的调整,而不要僵化地固定在某些标准上; ④他提出了淡化城市肌理的历史地区现代化理论,强调在历史地区之外容纳城市的主要交通,减少历史地区的压力。 2.评价性修复 人物:由意大利著名哲学家贝内德托·克罗齐提出,后经阿尔甘、罗伯特·潘和切萨雷·布兰迪不断完善,对现代保护理论做出了极大贡献,并出现在后来的各种国际文件中; 理念:评价性修复是基于对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对历史建筑经历的所有历史过程进行考虑的一种相对保守的方法;它同时考虑到历史与艺术审美两方面的价值;强调修复和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不是技术水平,而是对历史与技术的理解、感悟和评价; 著作:《修复理论》(2019填空)是切萨雷·布兰迪(2017填空)最著名的书; 书中提到了修复的三原则:  a.任何补全应该遵循近距离“可识别性原则”,同时不干扰所恢复的统一性;  b.用以形成外观而不是结构的那部分材料是不可替换的;  c.任何修复都不得妨碍未来可能进行的必须干预措施,而应为将来必要的干预提供便利; 3.两部雅典宪章 3.1第一部(重要) 全称:《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完章》(2020选择) 沿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31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雅典召开,会议最后通过了《雅典宪章》; 内容: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 a.彻底放弃修复而代之经常持久的维护,通过维护系统来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建的方法; b.修复应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 c.为了延续建筑的生命,必须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历史和艺术特性; d.赞成谨慎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修复,但加固部分应尽量隐藏,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原有特征和外观得以保留。 意义:它在意大利学派的基础上,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古迹遗址保护的原则,是国际共识形成的开始,这一宪章的主要宗旨被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继承并进一 步补充和完善。 3.2第二部 名称:《雅典宪章》 沿革: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在雅典召开会议,主题是功能城市,会议将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列为核心问题之一;通过了《雅典宪章》,柯布西耶是主要起草人; 内容:  a.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应该保留,无论是单体还是城市片区,但不应该妨害居民享受健康生活; b.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应避免干道穿行古建筑区,甚至可以转移中心区; c.可以清除历史性建筑周边的贫民窟,并将其改成绿地; d.应制止借美学名义建造旧形制的新建筑; 意义:这是第一个获得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这部宪章最大的特点就是从城市规划的层面考虑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的保护。   四. 二十世纪下半叶至今 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与国际文件的出台 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战争背景下发展。 欧洲经历两次战争,数不清的古老城市和战争毁于战火;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解决住房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大拆大建的城市更加广泛开展,大量老建筑被拆除; 同时,各国在恢复和重建活动中,对历史意义的尊重、保持和延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另方面,正是这种战后城市和地区的复兴把新的概念引入到保护运动中,使保护运动的视野扩展到更宽广的领域、上升到新的高度,那就是保护的对象不再局限在单体的建筑,而是发展为建筑群体、历史地区、历史环境。 1.《海牙公约》 全称:《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沿革: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荷兰海牙通过了《海牙公约》; 内容: a.明确了文化财产的内涵,即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遗产;b.明确了战时保护制度,公约的思想基础认为:保护“文化财产"是全人类共同的利益,任何理由都不能破坏文化财产”; 影响:这是二战后第一个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拉开了一系列宪章、公约等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的序幕。 2《威尼斯宪章》(2022简答题)重要 全称:《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 (2021填空) (2020选择) 沿革: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威尼斯召开“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威尼斯宪章》,主要起草人是皮耶罗·加佐拉和罗伯特·潘; 内容:它重申了《雅典宪章》的观念、方法和原则,并做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a.强调了真实性和整体性; b.扩大了文物古迹的范畴,开始重视历史地段的保护; c.强调了古迹环境的重要性; d.明确了保护的宗旨和原则; 保护的宗旨是保护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 保护的原则是:①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②任何添加都应该具有可识别性,有现代标记;③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古迹进行考古和历史研究; 影响:它在国际文物古迹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对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百年文化遗产保护及修复理论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标志遗产保护运动步入成熟并受到国际层面的普遍重视,是之后众多宪章形成的理论基础,对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局限性:在保护对象和方式方法上存在局限性,仍是西方本位主义,未注意到全球文化的多样性问题;此外,其对于“原真性”的界定也因前述原因存在偏差。实际上,任何宪章都只能提供指导原则,而不是不受批评的应用法则,无法放之四海而皆准。) 3.《世界遗产公约》 全称:《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 沿革: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内容: a.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确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和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条件; b.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与国际保护,提出缔约国在确定潜在遗产方面所负的责任,以及他们在保护这些遗产项时所负的责任; c.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阐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功能; d.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解释如何使用和管理世界遗产基金。 精神要旨①世界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 ②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遗产的必要组成部分;③保护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④要保证世界遗产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意义:它首次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将遗产扩大到全世界共有的高度;提出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是国家行动的有效补充; 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种制度性的、法规性的保障,使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事业,标志着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行动的开始。 4.《内罗毕建议》 全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沿革: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通过了《内罗毕建议》; 内容:它的核心思想是整体保护,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 a.定义了历史地段的概念和类型; b.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包括鉴定、保护、保存、修缮、再生等; c.明确提出历史地区保护的普遍价值,应该把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作为城镇规划政策的一-部分; d.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影响:这是专门针对历史地区的保护,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是国际历史地段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5.《巴拉宪章》 全称:《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文化重要性地方保护宪章) 沿革:197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在巴拉通过《巴拉宪章》; 内容:a.以场所的概念来诠释遗产; b.提倡谨微的改造,提出尽全力保护这些场所,同时,尽可能不对其做出任何改造,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 影响:它提出了一套遗产的科学保护程序,通俗易懂、详细规范、可操作性强,被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我国2000年公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内容和形式上即借鉴《巴拉宪章》;   6.《佛罗伦萨宪章》 全称:《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文化重要性地方保护宪章》; 沿革: 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景观建筑师联盟(IFLA) 1981年在佛罗 伦萨举行会议,制定了保护历史园林的宪章,以古城佛罗伦萨命名; 内容:宪章对历史园林的建筑构造范围以及它的维护、保护、修复、重建、利用、确保维护或修复其需要的各种植物的定期培育问题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规定。其中指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留。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亦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进行。“ 影响:其是《威尼斯宪章》在历史园林这一特殊历史遗产领域的延伸,为历史园林的保护确定了基本准则。   7.《华盛顿宪章》 全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军章》; 沿革:1987年ICOMOS在华盛顿通过了《华盛顿宪章》; 内容: a.提出了历史城市的名称,扩大了整体保护的内涵; b.提出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和表明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c.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理念和措施,如主张居民参与,将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中等; 影响:它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汲取了《威尼斯宪章》后20余年的科研和实践成果,标志现代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基本成熟; 8.《奈良文件》 全称:《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沿革:1994年,ICOMOS在奈良发布了《奈良文件》; 内容:它的核心思想是明确提出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对真实性的概念作详细阐述,认为应该重视根植于各自文化环境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影响:极大地拓展了国际保护事业的思想边界,打破了由西方主导的保护理念和操作框架,使东方文物保护理念及实践方法更多地影响国际保护界,并为之提供新的思想动力; 另一方面,在此理念下的“真实性原则大大拓展了保护界对于文物的认识,使评判标准和保护做法不具有唯一性,尊重传统保护手段,积极从自身文化特点中寻且解决办法,该认识对我国乃至东亚文物保护界的影响都是巨大文的。   9.《维也纳备忘录》 全称:《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 沿革:2005年,世界遗产和当代建筑国际会议在维亚纳形成了《维也纳备忘录》,之后,ICOMOS通过了以《维也纳备忘录》为基础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宣言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是《内罗毕建议》的重要补充; 内容:强调当代建筑融入历史城市景观的重要性,综合考虑了文化景观完整、当代建筑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相互作用的关系。   10.《西安宣言》(2019简答) (2017简答环境意识) 全称:《西安宣言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环境》; 沿革:2005年,ICOMOS在西安通过《西安宣言》; 它将环境对于遗产和古迹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内容:  a.它明确了环境的概念,认为环境是遗产完整价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提出环境不仅有物质内容,还包括精神要素;它将历史建筑、古遗址、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和拓展的环境,提出周边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含义外,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用或活动,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他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的、动态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 b.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①要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和独特性;②要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③要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比如设立保护区或缓冲区、保护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等;④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   11.《会安草案》 全称:《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案例》; 沿革:2005年,UNESCO在越南通过《会安草案》,目的是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继《奈良文件》后,又一部以真实性为主体的重要国际文件;为亚洲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实用性的操作指南,为亚洲地区的建筑文化遗产建立了高标准的保护规范。 内容: a.将亚洲文化遗产分为五大类:文化景观、考古遗址、水下遗产、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 b.认为真实性是一个多维度的集合体; c.提出了亚洲遗产的威胁因素包括人口增加、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地区经济和传统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五. 国外建筑遗产保护 1.英国的遗产类型 机构:“历史英国”,其官方称谓为“英格兰历史建筑和古迹管理委员会”,是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的非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是英格兰国家级遗产保护和日常维护的真正执行主导机构,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建议,如登录建筑和在册古迹的认定等。 类型: 在册古迹:一般不再日常使用,所有人可不承担修绥义务;由历史英国推荐,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大臣确认划定,地方政府负责日常保护,历史英国提供技术支持; 登录建筑: 所有人必须承担修缮义务,由历史英国推荐,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大臣认定划定确认,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历史英国提供技术支持;另外还有一种方式是临时登录,主要针对那些有一定建筑价值或历史价值但未被指定为登录建筑的建筑,在受到拆除或改动的威胁时,地方规划当局会给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建筑保护通告”, 同时报告国务大臣,请其考虑该建筑是否列入登录建筑,在国务大臣作出决定前,不能拆除或改变该建筑,有效期为六个月,这种临时登录制度,有利于保护一些面临紧急拆除或改动的建筑; 保护区:由地方政府划定,地方政府负责保护和监管,通过规划审批过程控制项目对其影响或破坏;保护区的所有建筑无论是否登录,均不得随意拆險;地方规划当局主要通过颁布“保护区许可"的方式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 注册历史公园和园林:其评定和签署都是由历史英国负责,这点和登录建筑和在册古历史建筑和古迹法迹需要国务大臣签署才能生效不同,I和II*由历史英国直接管理,II类由地方政府管理; 船骸遗址:由文体部国务大臣确认划定并负责保护。   2.意大利的遗产类型 过去:由于意大利建筑遗产源于早期的考古遗产,后来又与景观遗产密不可分,因此,建筑与景观遗产、考古遗产共同组成了不可移动遗产; 其中建筑与景观遗产又可分为“建筑"、“中心历史中心"、花园/公园三小类;这里的“建筑指的是狭义的建筑单体;“历史中心指的是建筑群规模较大、具有统一文化结构的传统城市住区,常常出现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如佛罗伦萨历史中心;“公园“指的是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或者因其非凡的美景而著名的别墅、花园和公园: 现行:意大利现行法律从物质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另一种分类方式,涵盖了所有物质形态的可移动及不可移动遗产,同时也忽略了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即将文化遗产分为“文化财产”和“景观财产”两部分; “文化财产包括具有艺术、历史、考古、人类学、档案和目录学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物品,以及其他由法律确定为或根据法律证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 “景观财产”则包括具有体现某地区历史、文化、自然、形态学、审美学价值的建筑物和区域及由法律或根据法律认定为具有上述价值的资产; 由于“建筑与景观遗产”同时兼具文化、景观的特性,既可以是“文化财产"中的“不可移动物品”,也可以是景观财产中的“建筑物和区域”,概念是穿插其中的; 评价:从最初指代少量考古发掘的“古迹”,发展为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建筑,近年来又涵盖了一般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以及建筑遗产周边的环境;总体的趋势是从单体到整体,从特殊到大众,从强调实体到注重内涵。   3.日本的“文化材”体系 类型:根据现行《文化财保护法》第2条规划,日本文化财体系可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六大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埋藏在地下的文化财,简称埋藏文化财;二是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文化财保存技术指的是为保护、传承文化财而不可或缺的相关技术,如有形文化财的复原、摹写修理所用材料的生产、工具的制作等;保护文化财连同其相应的保存技术,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特色; 制度:大量的文化财可通过“指定”、“登录”、“选定”制度,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并进行分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