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来啦!
- 百科生活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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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3 23:59:59
(来源:德兴市人大)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不仅是我们的文化摇篮,还以丰富的水资源哺育着沿岸4亿多人民。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长江并没有得到与之重要地位相匹配的保护。因此,尽管我国已经有为数不少的涉及长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但制定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针对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仍显得尤为重要。
“制定长江保护法意义十分重大。”在2月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指出,长江保护法坚持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本周,让我们一起关注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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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制定长江保护法?
这部法律的制定出台有何重大意义?2月23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摄影/冯涛
“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王凤春介绍了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四点重大意义:
一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有关指示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长江保护法是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2016年1月、2018年4月、2020年11月,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长江保护作出重要部署。总书记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2016年党中央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都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
二是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三是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四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指示要求,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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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有何“长江特色”?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其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有何体现?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
“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杨合庆说,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杨合庆介绍了长江保护法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在资源保护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文化保护。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支持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关于“要充分体现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的要求,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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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将给长江和百姓带来啥变化?
万古奔腾的长江,造就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孕育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千百年来,不息江水启迪着“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沉思,寄托着“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的牵念,舒展着“万里长江横渡,极目楚天舒”的胸怀,饱含着“用甘甜的乳汁,哺育各族儿女”的深情……江涌无言,岁月有痕,因为长江这共同的母亲,我们拥有了贯通古今、连结你我的共同记忆。铸法律重器,守护母亲河,这是党中央和立法机关的责任担当,更是所有华夏子孙的殷殷“反哺”。
母亲河“青春永驻”
才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多次语重心长地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长江绵延6300多公里,干支流纵横交错,如脐带般将长江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依恋长江,不仅因为她是我们的文化摇篮、精神脊梁,还因为她如同经济动脉,源源不断为我们输送生存给养。长江流域以20%左右的国土面积,支撑起全国超45%的经济总量,涵养着超四成的人口,占据全国“半壁江山”。丰富的水资源哺育沿岸4亿人民,灌溉广袤大地,并通过南水北调惠泽流域外广大地区。加之占全国3/5的水能资源,逾30亿吨的干线货物通过量,以及独特的生态系统,成为我国当之无愧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
但很长一段时间里,长江并未得到与之重要地位相匹配的保护。
今天的长江“病了”,并且病得还不轻。昔日“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的胜景戛然而止,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曾经“长江春水绿堪染,莲叶出水大如钱”的诗意不再,废污水肆意横流,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产业逼近水源地,面源污染加剧;原先“湛湛长江水,上有枫树林”,如今沿岸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严重透支,环境污染日益凸显,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我们不能再无动于衷了!
为了治好“长江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奔赴长江沿线实地考察,“望闻问切”,并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为长江“把脉开方”。总书记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2019年6月,栗战书委员长在江苏主持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长江保护立法进程,形成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用法律武器保护长江母亲河。
为长江打造法治护甲,也成为民众的热切心声。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次提出涉及长江流域立法的议案和建议,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就有214位代表提出相关议案7件,民众对喝上安全清洁的长江水、重现如诗如画的长江美景渴望已久,立法护佑长江已成为全社会的期盼和共识。
专属立法
全方位保护特别的“你”
逝者如斯,只争朝夕。2020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为母亲河诚挚奉上一份沉甸甸的新年贺礼——为她“量身定制”的长江保护法通过!这部镌刻着长江名字的法律,自带鲜明的个性化烙印,成为我国浩瀚法律星河中一颗独特的明星,点亮我国立法新模式,开启精准立法新篇章。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潜心筹备了两年。这部重量级立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常委会成立立法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凝聚共识,精心锤炼、反复打磨,才有了这部法律露出“庐山真面目”的惊艳时刻。
首开我国流域法律先河,无前例可循,立法难度可想而知,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科学“诊断”为立法擘画了蓝图、定好了主心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被写入法律,成为了立法的基石和顶梁柱;关于“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长江流域各项保护与利用活动等指示,明确了法律所应设置的关键制度和重要措施;“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点明了立法应当解决和处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围绕这个架构,一部既立足长江流域特殊性和空间性的“专门法”、又兼顾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综合法”诞生。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连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形成经济社会大系统。长江保护法的重大突破和显著优势,就在于它打破以行政区域、行业划分等为治理单元的传统立法模式,开辟了我国流域整体法律管治新格局,理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分散的各类法律关系,创建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高屋建瓴下好“一盘棋”,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
“有所为是发展,有所不为也是发展。”长江保护法秉持极“刚”的价值观: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时,必须把保护放在首位。法律以不容挑衅的强制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立下绿色发展规矩: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非法采砂……条条直指长江保护“软肋”,摆明刮骨疗毒的坚决态度,留出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让母亲河好好“喘口气”。
“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有媒体统计,其中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达到总条文数的六成以上,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今年6月份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法律实施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持续的跟踪监督让法律真正掷地有声凛然生威。
让长江保护法走入寻常百姓家
长江保护法一经颁布,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期待其施行能在万物复苏之际唤醒母亲河的生机活力,让长江再披锦绣。今年1月,栗战书委员长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实施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指出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是我们这代人对子孙后代、对民族未来必须肩负起的历史责任,并对法律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我们已迈出在法治轨道上保护长江的第一步,但法律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只有让每一项法律制度在走入寻常百姓家的路上都落地有声、踏石留印,才能真正让长江舒展新颜换人间。
伴随着今年1月1日零时钟声响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长江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保障这一禁令得到有效执行。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面对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加剧的“悬崖勒马”之举。尤其禁渔事关三十万渔民生计,必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做好退捕渔民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实现有序转产就业,才能让禁渔切实发挥实效。
同时必须意识到,法律是全体人民的“守护神”,只有如春雨润物,内化于心成为民众的行为准则和生活习惯,才能真正落地生根见效。可以预见,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将掀起新一轮长江大保护的浪潮,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几年的执法检查结果来看,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的宣传普及仍有“跛脚”之态,不利于法律行稳致远。如今长江保护法实施在即,必须加强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激发民众以法治力量保护母亲河的意识和自觉,鼓励民众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共同的母亲,让长江和百姓共享法治成果。
长江保护法以崭新的立法模式、丰满的制度设计,阐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辩证法则,铺就让母亲河再次“容光焕发”的发展之道。我们期待在法治“反哺”下,流入新时代的一江春水能孕育更多的希望,创造更绚烂的未来,谱写更高亢激昂的“长江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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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如何推动其落地实施?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表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王善成介绍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四方面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升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是用法的前提和基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法律的宣传释义、分析解读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将长江保护法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规定,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
二是推动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工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制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等修订完善清理工作,消除法律法规间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落细落实工作任务。长江保护法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蓝图的法律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有关规定,加强规划政策制订等顶层设计,强化具体工作举措,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切实用法律规范指导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四是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长江保护法赋予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审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切实把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水利部:长江流域已编制完成20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升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基础。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生境退化等问题。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组织开展了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陈东明指出,目前,长江流域已编制完成了20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开发了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实现了30条河流2个湖泊62个控制断面实时在线监测。
陈东明说,为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长江保护法作出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三是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陈东明表示,为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流量管控的法定职责,水利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明确主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重要断面保障措施,建立监测体系,实现长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加强水工程调度监管,落实生态流量调度要求。三是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对重要控制断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态流量实施实时在线监测和预警,加强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督。四是开展保障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研究,深化生态调度试验,加强重要河段生态调度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始终把长江的保护修复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江的地方政府抓实抓好,经过不懈的努力,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水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指出,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但是目前还存在着三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三是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总体上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别涛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即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并巩固和深化攻坚战的成果。
第二,坚持三水统筹。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等要素,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的长江流域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持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力争实现在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第三,搞清楚“四个在哪里”。聚焦当前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搞清楚长江生态流域的环境问题在哪里,症结在哪里,对策在哪里和落实在哪里。我们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个关键环节方面取得突破,以长江大保护的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的发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为推动其全面贯彻实施,2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决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战略定位,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关系,统筹制定绿色发展规划、落实绿色发展措施、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清水绿岸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湖北省长江经济带成为服务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重要支撑。
针对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决定》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
《决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和举措包括: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巩固“化工围江”整治成果,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制日报、湖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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