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支机构考核相关监管法条汇总 | 法规2023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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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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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3 23:34:01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5-25 06:35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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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部门日益重视证券公司内部考核制度与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在监管制度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证券分支机构考核的相关法条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1.《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禁止证券公司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实施过度激励。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5.《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定期对其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
6.《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8.《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将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服务客户水平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在考核中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
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向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分配或施加业务考核指标与任务。证券公司对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要求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可制定一票否决制度。
10.《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应明确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对引发经营管理相关声誉事件的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11.《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券业合规
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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