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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11解:存货损毁、金融产品转让、知识产权、赠送物业费等等(财税无忧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公司“财税无忧”:专注于财税领域,帮助企业轻松管理财务。)

01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开9%的普票出去,那么进来的成本中进项可以抵扣吗?

解答: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开具9%普票,说明采用的是一般计税,不是简易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采用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其项目发生成本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其项目发生成本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02 存货损毁如何账务处理?

因为洪水灾害,原材料损毁1200万,进项税156万,获得保险赔款800万,出售损毁原材料残值收入200万,销项税26万,那么计入营业外支出净值是多少?需要结转成本吗?

解答:

1.会计处理

(1)灾害发生后,盘点原材料,对残料进行估值(通常按照售价估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万元

原材料-xx残料 200.00万元

贷:原材料-xx原料 1200.00万元

说明:由于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税法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收到保险赔款:

借:银行存款 800.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00万元

(3)销售残料:

借:银行存款 226.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万元

(4)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流动资产损失 200.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万元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何谓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的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

对企业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残值、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扣除的存货损失=存货成本-责任人或保险赔款-残值(处置)收入+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意,上述公式中的“存货成本”是指存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的成本或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03 公司之前租的厂房,装修费摊了一半了,现在一半厂房不再租赁归还园区,现在装修费怎么摊销?

解答:对于租赁房屋的装修费,因为提前退租没有摊销完的部分,会计上可以一次性摊销计入退租当期的“管理费用”,税务上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04 纳税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至到期转让,是否要交增值税?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上述规定不征税增值税的情形,并不包括未持有到期转让的情形,对于提前转让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差价缴纳增值税。

05 B租场地给A公司,电业局给B专票,B和 A一个电表,开分割单给A,B分割出去这部分电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解答:在租赁不动产时共用水电气的,是可以使用分割单的,但是分割单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对于分割单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A公司和B公司。原因是,接受专票的公司,分割出去的部分不属于自己企业使用;对于接受分割单的企业,因为不是专票等可以抵扣进项的凭据。

06 出租方对出租物的维修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解答:出租方对出租物的维修费用,是出租企业取得租赁收入花费的成本,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核算时可以计入租赁成本(比如“其他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修理费”等。

07 今年某个月因为疫情收到了两家公司的工资,来年个税申报有什么影响吗,那个月的个税要怎么办呢?

解答:在两家单位任职取得了收入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按规定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果两家单位都是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只要年度总收入低于12万元或需要补税金额低于400元的,就可以豁免汇算申报并免于补税;当然,如果超出前述标准的,就需要补税了。

08 为什么管理不善物资盘亏了需要进项转出?

比如不含税价100,税13。113元我已经支付给对方了。我可以抵扣13元,现在管理不善盘亏的,转出了一块,我进项抵扣少了1块,成本还增加了一块。就是这块有点没理解,他这个转出的背后的意义是什么。是用来规范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吗?

解答:你的理解有误。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马上就做出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管理不善物资盘亏”,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盘亏的原因是因为“被盗、丢失”,否则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很多时候,企业物资盘亏(包括盘盈)可能原因是计量不准确、物资自然属性导致损耗(溢余)、物资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盘亏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无疑会增大守法企业的税负,同时企业也可以对盘存结果稍加修改就可以避免转出,做这样的规定就明显不合适。

09 知识产权出资要交税吗?

解答:用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区分为个人和企业(或其他单位)。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或单位用知识产权出资,实际上是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技术成果的,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如果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间,用知识产权出资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属于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分期纳税和递延纳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递延纳税(仅限技术入股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因此,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物业费需要视同销售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送一年物业费,然后物业服务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企业将物业费直接付给物业公司,二者没有关联关系。该项业务房地产公司应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税收上是否符合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

解答:该问题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从易到难,先从企业所得税开始说起。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买房子送一年物业管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买一赠一”处理的,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房子和物业管理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简单,因为有国税函[2008]875号的明确规定;但是,增值税的处理却比较麻烦,因为增值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以及各地税务局执行的口径也存在差异。

(一)不属于无偿赠送

买房子赠送物业管理费、赠送汽车、赠送家电、赠送车位、赠送装修等,都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必须是购买房子,并不是“无偿赠送”。

因此,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还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都不能适用。

实务中,很多专家和企业财务人员以此来说明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的开具方式决定了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前面已经说了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大环境下,有时发票的开具方式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说“买一送一”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就是因为将赠送的部分金额视为一种商业折扣在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赠送货物还是服务等,赠送部分要想不缴纳增值税,前提是需要将赠送部分的货物或服务等与销售的主要商品、服务等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可是,实务中很多时候作为销售方为了保持“免费赠送”的噱头等原因,导致“赠送”部分以及折扣额根本无法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很多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也就是抓住企业对于“赠送”部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税法已经给了企业少缴税的途径,但是企业不去利用或无法利用,虽然理论上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然而最后却败在了发票的开具方式上。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活动,由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且有明确规定,可以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但是,对于增值税却因为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企业只有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需要视同销售。

11 为什么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要全部费用化处理?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因此,研究阶段主要从事的是一些基础研究,对于研究成果能否最终形成可以使用或出售的无形资产是存在疑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所以就要求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时损益。

但是,实务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如何区分是一个难点,二者之间并无明确的分界线。

内容整理来源于轻松财税,作者彭怀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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