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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是有限的

柴青山 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 (中国反洗钱中心前副主任)柴青山 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 (中国反洗钱中心前副主任)

对待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冰火两重天的两种态度:境外认为很先进,值得他们学习,境内认为问题多多,甚至有人已将其上升到系统性风险的高度; 监管部门以前是非常“宽容”,鼓励创新,现在却取态严厉,甚至转向以整肃为主。监管部门表了态之后,一些学者自然从理论上去寻找依据来论证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比如说迅速膨胀的网售货币基金影响M1与M2之间的划界,移动支付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对风险有放大作用等。若如此,中国的支付手段从票据进步到电传,再升级至SWIFT及IT系统集中下的划拨,金融系统应该已经历过几次考验了吧?

网贷平台卷入非法集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学者和媒体议论系统性风险时,提到最多的是网贷平台的问题。一些P2P平台卷入非法集资是不争的事实,本轮对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启动端实际上正是公安对E租宝的立案调查及案情分析。但防非打非这条线的人都知道,中国的非法集资不是现在才猖獗起来的,而是在过去十余年一直都很猖獗,P2P的出现只是提供了一个更便捷的渠道而已。在过去11年中国反洗钱中心一直有能力批量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其依托的环境也是非法集资的数量比较多。从亿霖木业到万里大造林,从东北蚁力神到变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每个“故事”都能骗到几万至几十万人参加,“北部湾大开发”更是遍布广西自治区,几度打而不绝,后来甚至蔓延至赣湘徽鲁黔多个省市及台湾地区。从纯专业的角度看,过去十余年非法集资一直比较多,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刚兑没被打破,参与者贪图高收益却不愿承担个人犯错所造成的损失;地方政府对处置涉及庞大资金的跨地区甚至跨省的涉众型犯罪有畏难情绪,结果越拖、后面的规模越大且越难以处理;防非打非的管理体系不合理,牵头部门由非内阁成员、管不着证券类非法集资、辖下没有反洗钱情报机构、而且县级机构不完整的银监会来承担,执行则由缺乏行政处罚权的地方金融办来负责。

银行存管不是灵丹妙药,网贷管理还需充实完善

除了监管体系不顺外,一些P2P平台被非法集资者瞄上,从某种程度上说,还与以往几年对该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没有市场准入、没有管理办法及没有主管部门有比较大的关系。自去年中以来,由银监会牵头出台了网贷业务的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存管等实施细则,并要求平台在整改后到金融办去取得备案资格。在这些办法全面实施、尤其是由银监负责行为监管、由金融办负责法人监管之后,以P2P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今后必将得到有效遏止。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在借款人中长尾客户较多,因此仅靠这些管理办法、银行存管和信息披露,是不足以支持这一行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的。现在,在投资者及媒体中存在一种认识误区,以为有了银行存管了,客户的资金今后就安全了;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有了投资损失之后,一些投资者追索平台及其股东不成,就转而找银行的“麻烦”。实际上,存管只是银行对平台及投资者提供的很普通的一项负债及中间业务;按照相关法规,银行只承担实名开户及按照客户指令对资金划拨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不承担、也无能力去承担对融资项目和借贷信息真实性以及对借款人偿还能力进行审核的责任。根据存管银行的角色定位,存管可以避免平台出现公开及大规模的非法集资,但无法发现平台以假的投资项目实施的自融现象,也无法避免借款人违约及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等风险事件的出现。要想推动网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避免投资者本金无法全额兑付的现象频频发生,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开好正门,大大放宽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金额的限制,为合规平台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既然备案后平台已成合法机构,再用20万这一非法集资的最低定刑标准来设定借款人的限额,显然已不合适);另一方面应细化投资者适当性的具体规定(就非面对面投资及非标资产而言,这是必要的),针对P2P公司出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具体指引,并明确平台及其股东在刚兑出现后的连带责任。只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支持合规平台的业务量发展到盈亏平衡点之上,我们相信大量投资者遭受未全额兑付的投资损失的现象,今后也会象非法集资一样大幅减少。

传统银行受到明显冲击,转型压力比较大

虽然除了不规范的P2P平台有风险外,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的风险相对比较小,但是,它们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问题,并给监管和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挑战。首先是传统银行的业务流失较多,受到的冲击比较明显。支付公司为客户设立网络帐户,吸收到一部分存款;一些有电商或社交背景的支付公司更是依托拥有上亿乃至几亿客户的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存款资金,并推出余额理财和无商业背景的非同名转帐业务。个别互联网独角兽甚至凭借客户数量优势、融资优势和庞大的利息收入,采取零收费或价格补贴的办法,用线上的来攻线下的收单业务,而且已经取得了明显垄断的地位。这些状况导致银行的存款、转帐及收单业务明显流失。好在去年央行出台了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对网络账户的交易总额进行了限制,并分步取消支付公司清算资金的利息收入,否则,如果像以往那样一直“宽容"下去,银行受到的挑战还会更大。在这当中,对银行存款分流最大的是有电商或社交背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的货币基金或余额理财业务,若非央行对网络支付账户进行限制,有关货币基金也进行了自我约束,现在他们几家货币基金的合计规模也许已经冲到几万亿元了。不仅如此,余额理财的崛起,还导致银行纷纷仿效,货币基金的整体规模急剧膨胀。以上趋势在2013-2015年直接导致工行和农行的活期存款比重下降了2.8个百分点左右,存贷息差也有所收窄,直到近一年半才因宏观调控和互金整顿而趋于稳定。当然,货币基金之所以会非正常膨胀,主要不能归因于余额理财,而应归功于央行力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及拆借利率一直相对较高的货币市场环境。只要央行下决心让短期拆借与活期存款的息差明显收窄,在推出风险准备金及单一投资限制等新规定之后,货币基金热潮的回落当在情理之中。

除了支付、存款及理财业务外, P2P平台的贷款业务及电商企业开展的供应链融资和消费信贷,也对商业银行业务起了一定的分流作用。但在这方面银行不应有任何怨言,而应反省自己对非优质客户服务的严重不足,切实提高自己的风控水平和风险定价能力,改变信贷审核过于依赖“砖头抵押”及银政合作的落后状况。另外,银行还应在整体上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加强对大数据及机器学习等金融科技的应用,重视对客户体验的优化,充实完善手机银行和直销银行的功能,并逐步减少对网点数量及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的依赖程度,避免成为未来不得不消失的金融“恐龙”。当然,在银行努力作出改变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和统一监管的金融生态环境。

全民隐私处于祼奔状态,个人及国家安全存在隐患

其次是个人隐私缺乏保护,全民信息几乎处于裸奔状态。在过去几年,与互联网金融同时兴起的还有大数据产业及互联网征信热潮。在这样的热潮中,房地产销售企业可以倒卖个人房产信息,从征信中心获取的信息可以二次甚至多次倒卖,电信公司也可以成立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将通讯记录、手机通讯录、银行卡短信、通话人地址、通话对象等个人隐私包装成征信产品对外售卖。以往几年我国对个人隐私缺乏最起码的保护,一度导致电信诈骗非常猖獗,每个人接到的骚扰电话也特别多。大数据产业的畸形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轻易获取客户、使用非正规征信工具提供了便利,间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迅速发展。对待大数据产业与对待互联网金融一样,我们都应持一分为二的态度。互联网企业在掌握自己客户的身份信息后,对客户的社交、上网习惯、消费特点、支付交易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进而给出客户画像,以便在充分了解客户之后用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精准营销(也得事先获得客户的授权),是完全可以的,而且也值得鼓励。但将这些信息出售,或以征信产品名义对外提供,显然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现在有的互联网金融独角兽,除了对客户现有信息进行数据加工外,还诱导客户为了增加“征信”分数而填写车辆、房产、公积金、社保、驾驶证及信用卡还款记录等信息。尽管该企业在对外提供时对个人隐私进行了脱密处理,但是,对包括党政军在内的各行各业好几亿人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并收集了许多不该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与其非征信企业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其所形成的数据垄断对国家安全是有潜在威胁的。一旦其数据库被黑客或敌对势力侵入,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方面,国家确实应当加快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分清征信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明确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该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及禁区,严格限制大数据分析在企业外部的应用场景,并确保所有的征信机构都不依附于任何商业集团。

金融碎片化现象加剧,监管压力和难度明显加大

最后,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涌现,明显加剧了金融碎片化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不小压力。面对金融业丰厚的利润以及可以从中获取资金甚至放杠杆的特点,许多实体企业及房地产企业本来就已纷纷参股控股金融机构,设立准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迄今为止,中国已涌现出9000多家小贷公司, 25,0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000多家典当行、商业保理及融资担保公司。在过去六、七年互联网金融浪潮起来之后,中国一下子又冒出了26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好几千家P2P平台及网上理财公司;互联网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网易、新浪、搜狐、苏宁、国美、携程、乐视及美团等,也多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这种局面的出现,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不足,又通过加剧竞争,推动了整体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主体众多,风险分散,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难度比较大;金融业态多种多样,混业经营甚至跨业经营的现象日趋普遍,风险传染渠道增多且较以往复杂,也都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一行三会及地方金融办之间的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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