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图书馆的性质
- 百科生活
- 2024-11-23
- 1
- 更新:2024-11-23 23:24:50
随着以Internet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人们逐渐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提出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需求,近几年来,建立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大家对数字图书馆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入。数字图书馆的本意是好的,就是让数字图书馆突破传统图书馆的界限,为更多的人群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被利用的是知识资源,除了已过知识产权保护期可以让公众共享的知识资源以外,其余的都关系到知识资源的提供者——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问题。说穿了,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知识资源都不是公有的,而是著作权人的私有无形财产。数字图书馆,力图把知识资源依靠网络的力量,方便的传递给最终用户,它与著作权人是什么关系呢?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它会碰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等等。在解答所有以上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数字图书馆?
传统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其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有阅览资格的读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
对于数字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人士认为:“作为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数字图书馆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图书馆是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所支持的数字信息资源系统,是下一代因特网网上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因特网上信息分散不便使用的现状。通俗地说,数字图书馆是没有时空限制的、便于使用的、超大规模的知识中心。”
从本质上说,数字图书馆是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库、信息数据库,数字图书馆不是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但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的重要的信息来源和组成部分。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这个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目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对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探讨,讨论得最深入的是版权问题。但版权问题本身而言并不复杂,版权归著作权人所有,这是没有疑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的复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为何版权问题又成为所谓的难点了呢?这是因为这关系到数字图书馆能否搭传统图书馆之便车,适用《著作权法》中的限制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条款。《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而要解决数字图书馆能否适用以上针对图书馆的条款,必须先解决图书馆的性质问题,即数字图书馆究竟是公益性的还是盈利性的。其实这也要分类来看。
1、大专院校的数字图书馆
大专院校的数字图书馆主要针对学生、教师、研究人员等,而且大多是免费的,其公益型比较明显。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一种合理利用,是不需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因此,图书馆为了保存的需要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大专院校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在馆内及校园网内小范围使用不上互联网并只能浏览不能下载打印,在著作权法范围内是许可的。例如,清华大学的建筑数字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古籍、拓片、舆图数字图书馆等等。
2、数字图书服务商
打着数字图书馆的旗号,比如说把北大的图书馆馆藏的东西上了互联网了,我可以向其他人提供了,笔者起了一个名字叫做数字图书服务商,已经是ICP或者ISP了,我有国家批准的牌照,甚至依附于某一个非盈利的大学或者是机构,有些还在初期有一段免费服务。这种数字图书馆是典型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根据中国数字图书馆介绍,其是“运用现代高新技术所支持的国家级数字资源系统工程,涉及信息资源加工、存贮、检索、传输和利用的全过程,是国家信息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宏大的民族文化工程。建设目标在互联网上形成超大规模的、高质量的中文数字资源库群,并通过国家骨干通信网向全国及全球提供高效服务;总体技术与国际主流技术接轨。建设一批中文多媒体资源库,总容量不低于20TB;联合引进若干国内需要的国外专题资源库;实现全国大部分地区图书馆文献资源的联合采编及馆际互际;完成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智能应用系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发展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内容数字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标准规范与法规的制定和推行、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服务体系的建立、人才建设等”。从其介绍来看,公众会误认为其为一公益型机构,但实际并非如此。
在2002年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陈兴良的三部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1999年4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版。该书754千字,印刷3000册,定价45元;《刑法适用总论》1999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版。该书1170千字,印刷5000册,定价96元;《正当防卫论》1987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版。该书206千字,印刷1万册,定价1.7元。被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放在自己的网站上,读者付费后就成为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而中国数字图书馆辩称其基本属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为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在网上建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的性质,就是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参考。原告所称的三部作品都已公开出版发行,被告将其收入数字图书馆中,有利于这三部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不能视为侵权。但经调查,中国数字图书馆于2000年1月17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等。2002年3月11日,该公司进行了工商年检登记。所以,其为企业性法人。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并赔偿陈兴良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莫少强先生在其著作中写道:“为了充分体现对作者知识产权的尊重,规范新的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全国人大2001年10月27日公布了新的著作权法,给著作权人增加了一项新的重要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其作品,必须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对这项权利的明确专门授予。因此,数字图书馆要想使用其作品,就必须获得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数字图书馆要最终解决版权问题,与每一位作者直接签约授权是必经之路,没有任何捷径!尊重知识,尊重版权,是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关键。
我们可以看出,在授权要约或其他授权模式没有推广开来之前,商业性的数字图书馆企业如果有清醒的版权法律意识,通过努力,是可以取得重大成绩的,反之,如果没有版权法律意识,或者故意不采取维护版权措施,而企图搭乘传统图书馆的便车,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1月19日
中国人大网 2006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