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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年起诉非法集资犯罪1610件(江西一中学校领导挪用公款炒股炒期货,122万亏到不足6万)

姚雯/漫画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管莹)投资建厂、投资养老山庄、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销售房产份额并承诺售后包租……非法集资名目和手段繁多、层出不穷,真是“乱花迷人眼”,但无论什么花样,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以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分析了此类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并提醒公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据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2015年至2017年,该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82件3676人,批准逮捕1321件1692人,起诉1610件3045人。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44.86%,集资诈骗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8%。

  通过公司化运作进行非法集资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从该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化”运作进行非法集资,一些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皮包公司”,实质上无实体经营。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甚至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例如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起诉的崔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在江苏、上海、安徽、四川、湖北、陕西等地设立了30余家分公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25亿余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非法集资犯罪从“线下”向“线上”升级转型,辐射面更广,危害更为巨大。201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17件,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如搭建P2P网贷平台,并开发APP应用程序,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起诉的林国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设立“808信贷”P2P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在该平台注册投资的有数万人,共吸引投资人充值30亿余元。昆山市检察院起诉的王杰等人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除有“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还提供“薪满意融”APP程序供安卓系统、苹果等手机下载,先后骗取投资款2亿余元。

  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盯上中老年人

  从201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看,除传统的高息“借款”形式的非法集资外,以“投资理财”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明显增多。犯罪分子假意迎合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国家鼓励创新政策,假借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依托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配合看似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崔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一笔犯罪事实就是被告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宜通宝”“黄天荡”“悠客生活”“舒客租车”等理财产品,非法募集了18亿余元。

  中老年人一般有固定的养老金和一定积蓄,但因对金融、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极易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等虚假宣传。针对这一特点,犯罪分子专门选择在公园、菜市场等中老年人较多的场所散发广告,或专门针对中老年人游说宣传吸引投资款。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起诉的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宋某等人以投资天长市金银山庄等养老项目为名,向中老年人宣传,并组织实地考察,非法吸收存款5700余万元。

  从该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非法集资经营期可持续数年。非法集资被告人“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付前款,往往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息回报,众多集资参与人难抵诱惑,甚至追加投资,直至被告人资金崩盘、无法兑付高息时方案发。由于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利息等,案发后集资款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易乾宁”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据涉案公司后台数据显示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亿元,被害人有6万余人,目前未兑付的金额达数十亿元。

  牢记“四招”防止被骗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大案件审查起诉和释法说理力度,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做好追赃工作,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除了金融等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政法机关重拳打击之外,社会公众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他分析说,防范非法集资,公众须牢记四招:第一,牢记“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不轻信“高回报、无风险”承诺,拒绝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特别要注意,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干预;超过36%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第二,牢记“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之前须查看融资有无批准文件,理性作出判断。第三,牢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了解金融创新的基本知识,不被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创新名词所迷惑,远离不靠谱的投资平台。第四,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新闻发布会上,蒋永良还特别提醒,“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目标人群。作为子女要时常关心父母,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保护好父母的辛苦钱、养老钱”。

  (原标题:江苏:三年起诉非法集资犯罪1610件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检察官提醒记住四招筑牢“第一道防线”)

挪用公款炒股炒白银及原油,对于并不精通这类理财方式的湖口县第二中学财务处原副主任黄志辉来说,此次教训深刻,122万余元进去,一番折腾之后只剩下5.8万余元在账上。

“黄志辉不会炒股,而是转账请人帮忙炒。可以说,黄对于手中所掌握的这笔巨额公款,挪用得很随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黄所在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黄志辉的律师就提出,学校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理财谋利,这几年在不少地方屡禁不止,当这些人站在刑事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悔罪时,更应该反思的是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处副主任承认用公款理财

黄志辉此前是湖口县第二中学财务处副主任,负责学校各项代收费及补课费的收缴等工作。

记者所掌握的信息显示,黄志辉是在挪用的公款已经无法掩盖后,自己主动揭开。2015年6月2日,黄志辉主动向湖口县第二中学领导说明,其在担任该中学财务处副主任期间,挪用学校的代收费及补课费90余万元炒股、炒期货亏损的问题。

据称,当晚,湖口县第二中学领导立即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了汇报,湖口县纪委、监察局于2015年6月3日对黄志辉挪用公款进行调查。

2015年6月5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将黄志辉挪用公款案,交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之后,湖口县纪委、监察局将黄志辉挪用公款一案,移送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关押在彭泽县看守所的黄志辉,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人不会炒股 转账请人代炒

“2015年3月至5月,黄志辉利用其负责学校各项代收费及补课费的收缴等工作之便,将保管在自己名下的相关费用共计122.1264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股票、白银及原油等。”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黄志辉挪用公款的时间很短,仅3个月左右时间。

而据黄志辉本人称,2015年春季,湖口县第二中学开学以后,他共收取了代收费105.2840万元。5月份,又收取了高三补课费47.6910万元,这些钱中,学校正当支出的有29.5814万元,剩余的123.3936万元在其处保管。“之后,七年级组负责人借了4700元,周某借了2万元。”

“2015年3月初,黄志辉打电话说他那里有点钱,问现在炒股票能赚到钱吗,我说现在还好,但不能保证一定赚到钱。过了几天他说打点钱给我,叫我帮他炒股,我让他将钱打到账户上。他打了40万元给我,我用了20万元炒股。”帮黄志辉炒股的一名陈姓朋友事后证实,过了一个月,黄志辉就告诉他,说要用钱,于是,该人士就将股票卖了,赚了2.4万元,而40万元本金和赚的钱是分几次打给黄志辉的。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发现,黄志辉除了请陈姓朋友代为炒股,还请了一名夏姓朋友帮炒股。

“2015年3月份,黄志辉打电话给我,问现在炒股的行情好不好,炒股能赚到钱吗,我说现在还好,他叫我帮他找个股票账户,过了几天他打了20万元到账户上,叫我帮他炒股。约一个月后,他对我说要用钱,我就将股票卖了,赚了4万多元。”这名夏姓人士事后证实炒股赚了钱,但黄志辉称,这次炒股亏了,20万元出去,回来的钱只有16.0358万元。

炒白银及原油出现巨额亏损

据黄志辉供述,炒股并没有造成太大损失,而接下来的炒白银及原油,让他失控。

“2015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黄志辉先后六次挪用其保管的费用(具体数额无法查清),通过湖口鑫源昆仑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炒白银。2015年5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黄志辉先后三次挪用其保管的相关费用共计65.7万元,通过贵州汇通盛世交易系统用于炒原油。”判决书中记载。

而黄志辉本人证实,他炒白银是在湖口鑫源昆仑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的户,2015年3月份至5月底,他陆续将保管的学校代收费用于炒白银,具体投入多少也不记得了,根据交易流水账计算,亏了32.52万余元。2015年5月下旬开始炒原油,是通过贵州汇通盛世交易系统网上平台开的户,而炒原油的资金也是通过其保管学校代收费的账户转账进行交易,先后投入了四次资金,共计65.7万元,但是也亏了,最后只剩下5.8万余元,实际亏了59.8947万元。

一份于2015年10月16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显示,案发时黄志辉账户上亏损后只有本金5.8052万元。

获刑并被追缴116万余元赃款

据了解,庭审时,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黄志辉,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其认为基本属实,也认罪。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注意到,黄志辉的律师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最大限度从宽量刑中,除了提到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还提及该内容。

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22126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760元,侦查机关追缴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辉挪用的涉案赃款1162451.2元。

梳理江西部分挪用公款案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挪用公款炒股等理财案件,并不只有湖口县这一起,学校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此前也有发生。记者采访梳理发现,江西各地法院审理数十起类似案件中,大部分以百万元居多,但有部分案件以千万元计算甚至有挪用公款过亿元的案件。

两起挪用巨额公款案

2007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1亿余元用于炒股案。在江西某厂担任出纳员的陈某掌管着该企业的大量资金,2006年,陈某偷偷动用单位资金购买基金及炒股。此后一年时间内,陈某先后30多次从单位账户累计挪用公款1.0123亿余元,转入其个人和其母亲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共申购股票44种,从中获利36.5万余元。据办案人员介绍,陈某所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其非法牟利也已全部上交。最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2015年,南昌市经开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衷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衷某此前担任某公司总会计师(副县级),挪用公款7300万元。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昌市最大的挪用公款案。

两起教师挪用公款案

芦溪县某镇中心学校报账员何某挪用百万元公款炒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案发前,何某将学校集资款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中,将该款中的100万元用于炒股,获利1.9万元。

宜丰县中学教师兼任学校报账员的邹某,利用担任学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建房垫付款、课本费押金等公款共计3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邹某出走3年后投案自首,并退还挪用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起官员挪用公款案

因挪用公款3800万元用于炒卖股票、期货,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404万余元,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原副主任万某某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鄱阳县林业局林地保护管理股原副股长占某,因挪用公款炒股被鄱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宜春市袁州区一街道办副主任程某,擅自挪用工程项目交纳的工作经费和项目押金共计110万元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原标题为《挪用学校代收费去理财 122万亏到只剩5.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