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协商一致,在双方签定并生效的《理财产品协议》和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协议》和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理财产品协议》和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一条 业务规则
1.1甲方指定其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账户为自动理财账户,该账户能且只能申购一种处于申购开放期的自动理财产品,签订一份自动理财账户服务协议。
1.2甲方委托乙方将其自动理财账户内扣除最低留存金额以后的可用资金按照其指定的申购周期申购处于申购开放期内的指定理财产品,每次申购最高金额小于等于甲方指定的限额,且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该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1.3最低留存金额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自动理财账户每次自动申购扣款后的剩余金额,可以为0元。甲方设定时,应充分考虑在乙方开通的其他资金归集类业务或其他自动扣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定投、信用卡自动还款、贷款自动还款、保险自动扣款、水电费代扣等),以免造成损失。
1.4申购还应遵守签约购买的理财产品相关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起点金额、开放期、到期日、产品赎回、产品终止等,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对签约购买的理财产品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客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知悉,乙方调整理财产品交易规则可能导致自动理财产品申购不成功、申购次数发生变化等后果,甲方不愿意承担相关后果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5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可以向乙方申请重新指定申购周期、最低留存金额和单笔申购最高限额,无需重新签订协议,变更后的申购要素以客户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若需重新指定自动理财账户和自动理财产品,则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
1.6甲方(仅指个人客户)签约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挂失、补办、换卡手续,本协议对因上述情况所发新卡和补发的存折仍然有效。
1.7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甲方应及时进行持续评估。若因甲方未进行持续评估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8自动理财账户开通其他资金归集类业务或其他自动扣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定投、信用卡自动还款、贷款自动还款、保险自动扣款、水电费代扣等),且约定的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申购周期为同一日时,申购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若甲方同时签约本协议与上述业务,可能因自动理财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导致上述业务及本业务交易失败,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1.9以下情况导致自动理财申购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自动申购日当天不在自动理财产品申购开放期内;
(2)自动申购日当天为周六、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
(3)自动申购日申购产品额度大于产品可申购额度或当天产品申购总额度已达上限;
(4)自动理财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销户、密码锁定等状态);
(5)自动理财账户资金低于最低留存金额或可用资金不足;
第二条 收费条款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确认 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名称、账户/卡号、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 协议解除及终止
4.1 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自动理财账户介质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仅解除或终止自动申购方式,理财产品份额并未赎回。乙方有权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解除本协议,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自动理财产品到期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乙方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增值税
7.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7.2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甲方不予提供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7.3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知悉并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
下一篇:谢威律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