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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之夫妻共有财产辅导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要首先考虑通过财产分配规划在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之间布下防火墙,以抵御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的侵扰。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公平原则来分割。

  (2)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会对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理财师对有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客户,应首先建议客户有一个风险隔离的安排,在这里最有效的风险隔离工具就是信托,即将个人或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权转给受托人,并根据信托目的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通过一个或数个信托安排使这些财产从合伙经营所带来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中解脱出来,形成财产的有效保护。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时,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3)个人独资企业。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想经营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要求经营该企业,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例: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4)财产分割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折价补偿时的股权价格计算: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经济补偿的数额。

  房屋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其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屋又升值,而房屋的产权证在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还没有拿到。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是不会直接去界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夫妻双方先行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确定该房屋的权属。

  (5)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例: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张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为张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其和妻子两人分文未出,但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记载了张先生及其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析产,妻子认为该房产中的1/3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分析: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情形很多,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作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做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产权证之后或在子女夫妻要进行析产时才签订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先生妻子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1/3 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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