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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4-47)

总述、保护维护及检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建、环境整治 油饰彩画保护、壁画保护、彩塑保护、石刻保护、考古遗址保护、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纪念地保护、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24条 保护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文物古迹及环境进行保护、加固和修复,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出版。   阐释: 保护措施是通过保护工程对文物古迹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是对文物古迹褪变过程的管理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改善文物古迹的安全状态,减缓或制止文物古迹的褪变过程,但无法恢复已经损失或到破坏的历史信息。不怡当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加剧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对文物古迹采取技术性保护之前应当履行立项程序,对项目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能采用的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立项批准后,应针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和专项设计,经过充分论证,报批后实施。施工前应制订质量责任制度和保修制度。施工中如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停工,修改设计,重新报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选定,工程的招投标,应当首先考虑最为适宜和安全的技术方案,避免片面强调经济指标的做法。     任何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评估和试验。只有经过实验证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实有效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破坏的措施才能使用。     保护措施涉及到专业知识和经验,设计与施工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保护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效果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经验,相关报告的公布、出版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25条 保养维护及监测: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保养维护能及时消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隐息,并保证文物古迹的整洁。应制定并落实文物古迹保养制度。 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 对于无法通过保养维护消除的隐患,应实行连续监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数据,作为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依据。 保养维护和监测经费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阐释: 监测包括人员的定期巡视、观察和仪器记录等多种方式。 监测检查记录包括: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的观察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的记录; 3.旅游活动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的记录; 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保养维护是根据监测及时或定期消除可能引发文物古迹破坏隐患的措施。及时修补破损的瓦面,清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杂草植物,保证排水、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维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整洁等,均属于保养维护的内容。 作为日常工作,保养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保养维护规程。说明保养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文物古迹管理者在编列经费预算时应考虑保养维护和监测工作的需要,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文物古迹所在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案例分析-佛光寺的日常保养工程   屋顶构件 勾头:元代以前叫瓦当,明清叫勾头;为屋檐最前端的一片瓦为瓦当,瓦面上带着有花纹垂挂圆形的挡片。 滴水:屋顶仰瓦形成的瓦沟的最下面的一块特制的瓦,-般设置在屋檐和窗台下,其作用主要是防止雨水沿屋檐、窗台侵蚀墙体,明清时期渐渐演变 发展成为如意形滴水。 排山沟滴:大式建筑中,沿搏风做一排瓦檐,被称为排山沟滴。 搏风:即博风板,又称搏缝板、封山板,常用于古代歇山顶和悬山顶建筑;这些建筑的屋顶两端伸出山墙之外,为了防风雪,用木条钉在檩条顶端,也起到遮挡桁(檁)头的作用,这就是博风板。   第26条 加固:是直接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消除褪变或损坏的措施。加固是针对防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物古迹的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加固措施应根据评估,消除文物古迹结构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文物古迹本体。   阐释: 加固是对文物古迹的不安全的结构或构造进行支撑、补强,恢复其安全性的措施。(观音阁擎檐柱)     加固措施通常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加固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改变文物古迹的应力分布,对文物古迹造成新的损害。由于加固要求增加的支撑应考虑对文物古迹整体形象的影响。非临时性加固措施应当做出标记、说明,避免对参观者认识文物古迹造成误解。 加固必须把对文物古迹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若采用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其不利于保护文物原状的方面; 2.所有保护补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在实验室先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许在被保护的实物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要经过一年时间, 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方允许扩大范围使用: 3.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当文物古迹自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进行抢险加固时,应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措施,以便在险情舒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修复措施。   案例分析-司马台长城敌台钢架加固 第27条 修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查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对传统木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 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 由于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文物古迹,须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修复,这些也属于修缮的范畴。   阐释: 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结构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 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残损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换新件。对于年代久远,工艺珍稀、具有特殊价值的构件,只允许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补,不许更换; 2.对于原结构存在或历史上于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以改善其受力状态,(六和塔) 3.修缮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的彩画,只能作防护处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在经过严格试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均可使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则必须保留。 现状整修包括两类工程:一是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现状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则: 1.在不扰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拆除近代添加的无价值部分; 2.在恢复原来安全稳定的状态时,可以修补和少量添配残损缺失构件,但不得大量更换旧构件、添加新构件; 3.修整应优先采用传统技术; 4.尽可能多地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遗存,不必追求风格、式样的一致;   案例分析-西岳庙“少昊之都”石牌楼现状整修 重点修复工程对实物遗存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密的勘察设计,严肃对待现状中保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程序论证、审批。 重点修复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它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缮; 2.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残损构件。新增添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3.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存没有争议的相应同类实物为依据,不得只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构件,经专家审定,允许以公认的同时代、同类型、同地区的实物为依据加以恢复,并使用与原构件相同种类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代标识。缺损的雕刻、泥塑、壁画和珍稀彩画等艺术品,只能现状防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不必恢复完整; 5.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案例分析-晋祠圣母殿及附属文物修缮工程 木构架修缮措施 第28条 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 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改造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实施,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阐释: 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余地,不求一劳永逸,不妨碍再次实施更为有效的防护及加固工程,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文物古迹本体。 添加在文物古迹外的保护性构筑物,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应淡化外形特征,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响。 增加保护性构筑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迹上的防护构筑物,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检的部位。应尽量简单,具有可逆性: 2.用于预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环的环境防护工程,应达到长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设计、建造保护性建筑时。要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 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伤文物古迹,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当以牺性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某种古代式样; 4.保护性建筑在必要情况下应能够拆除或更新,同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5.决定建设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防、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性设施。 由于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监控用房、文物库房、设备用房等,在无法利用文物古迹原有建筑的情况下,可考虑新建。保护性附属用房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多个场地设计,通过评估,选择对文物古迹本体和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第29条 迁建: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全过程。   阐释: 迁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三峡) 2.由于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 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失去依托的历史环境,很难在原址保护; 4.文物古迹本身具备可迁移特征。 迁建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量与迁建之前环境的特征相似。 迁建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状。 迁建应当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构件。迁建后的建筑中应当展示迁建前的资料。迁建必须是现存实物。不允许仅据文献传说,以修复名义增加仿古建筑。   案例分析-永乐宫搬迁保护 第30条 环境整治:是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展示文物古迹环境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整治措施包括:对保护区划中有损景观的建筑进行调整、拆除或置换,清除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伤。 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阐释: 影响文物古迹环境质量的有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 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导致的震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阻塞;周边治安状况以及杂物堆积等; 3.景观因素,主要指周边不谐调的建筑遮挡视线等。 对可能引起灾害和损伤的自然因素,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环境质量和灾害监测体系,提出控制环境质量的综合指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课题研究; 2.编制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筹措充足的专项资金; 3.制订紧急防灾计划,配备救援设施; 4.整治应首先清除位于保护区划内,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杂物堆积,根据规划和专项设计有计划地实施整治维护; 5.对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社会因素进行综合整治。对直接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交通设施要坚决搬迁。对污染源头要统筹疏堵; 6.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行政措施对严重污染并已损害文物古迹的因素实施积极的治理; 7.对交通不畅,周边纠纷和治安不良等因素,可通过“共建"、 “共管", 建立协作关系加以治理; 8.对可能降低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因素,应通过分析论证逐步解决; 9.改善景观环境,应在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影响景观的建筑和杂物堆积; 10.通过科学分析、论证、评估确定视域控制范围,并在保护区划的规定中提出建筑高度、色彩、造型等的控制指标,通过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实现视域保护。   案例分析-网师园外部环境治理   案例分析-故宫保护工程 第31条 油饰彩画保护:必须在科学分析、评估其时代、题材、风格、材料、工艺、珍稀性和破坏机理的基础上,根据价值和保存状况采取现状整修或重点修复的保护措施。 油饰彩画保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加固措施尽可能保存原有彩画。若通过评估需要重绘时,重绘部分必须尊重原设计、使用原工艺并尽可能使用原材料。 工程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详尽的档案记录。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   阐释: 油饰彩画在古建筑类型的文物古迹中具有多重功能,如反映建筑等级、表达特定的社会意义和审美趣味,以及保护木材等。应尽量保存原有油饰彩画。 由于油饰彩画具有保护木材的功能,可以根据现状分析、评估结果重新进行油饰彩画。 重新油饰彩画须注意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有油饰彩画。对无法现场保存的油饰彩画应选择样品加以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重新油饰彩绘必须对原有油饰彩绘材料和工艺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原形式、原题材、原风格、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恢复。如现有油饰彩画为近、当代更改的,若需要根据文物古迹整体状况对油饰彩画进行复原时,需要有明确、充分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及残存的原有油饰彩画为依据,进行修复设计,设计方案经评估、审批后方能实施。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做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第32条 壁画保护:对石窟、寺庙、墓葬壁画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保证切实有效。 壁画保护首先应采取防护措施。只有在充分认识壁画的退化机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加固。 复原可能破坏壁画的真实性,不适合壁画的保护。只有在原有环境中确实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壁画才允许迁移保护。   阐释: 壁画所处环境复杂,需根据壁画的病害情况做专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对壁画的保护应首先消除潜在的继续损坏威胁。 壁画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品,对已缺失部分的复原难以重现壁画的原有艺术价值,而且有可能由于复原者的理解影响壁画整体的真实性。因此,应避免对壁画缺失部分进行复原。 第33条 彩塑保护:首先应保证彩塑结构稳定、安全,对彩塑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切实有效。 彩塑保护应注意保存不同时代彩妆的信息,避免或杜绝为展示某-特定时代特征而消除其它时代信息的做法。   阐释: 彩塑的结构安全是彩塑保护的基本条件。 彩塑应尽可能原地保护,只有在原地确实无法保证彩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迁移保护。 彩塑往往在历史上被多次重妆。对彩塑进行保护时,需对历代重妆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估和记录。保护应以现有彩妆的清洗、加固为主;恢复特定时代的彩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同时必须对后期的彩妆的信息进行保存。 第34条 石刻保护:应以物理防护为主,首先保证石刻安全。任何直接接触石刻表面的防护和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对石刻文物无害方可使用。   阐释: 石刻的价值在于其雕刻纹样、文字记录等具有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以及石刻文物对历史环境空间的标示性。 以雕刻纹样、文字为主要价值的石刻保护,需将雕刻纹样和文字保护置于核心位置。 石刻保护首先要做好全面记录。 建造防护设施是解决石刻风化问题,同时具有可逆性的方法。它能够在不接触石刻本体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延缓风化。但可能对石刻的景观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 化学防风化措施,是直接干预石刻本体,可逆性较弱。因此,必须经过充分试验和现场实验证明切实有效方能使用。 对于具有空间标示性的石刻,应在充分考虑这种空间标示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 对于原址不具备保护、保存条件的石刻,必须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经审批后进行迁移保护。原址应制作复制件或标示加以展示、说明。 石窟、摩崖及岩画类文物古迹不仅要注意雕刻和绘画部分,同时需要对崖体、岩石以及其他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勘察和研究,使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第35条 考古遗址保护:考古发掘应优先考虑面临发展规划、土地用途改变、自然退化威胁的遗址和墓葬有计划或抢救性考古发掘、包括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都应制定发掘中和发掘后的保护预案,在发掘现场对遗址和文物提取做初步的保护,避免或减轻由于环境变化对遗址和文物造成的损害。     经发掘的遗址和墓葬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应尽量实施原地回填保护,并防止人为破坏。经过评估,无条件在原址保存的遗址和墓葬,方可迁移保护。     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考古遗址(大遗址)应整体保护。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展示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具有一定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可视性的大型考古遗址可建设为考古遗址公园。   阐释: 考古遗址,特别是大遗址和古墓葬,应以保存现状为原则,划定禁止建设的保护区。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巡查人员。     在进行有计划的考古发掘之前,应根据必要的勘察考证,预测在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由考古和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共同提出保护和管理措施。发掘项目和保护措施的方案应同时报批。抢救性的发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对出土文物和遗址作出妥善处理。 在可能存在重要遗址的区域实施建设工程时,需预先由专业考古队伍进行考古勘探,评估其价值,提出处理方案。     对地面保存较多实物遗存的遗址,须首先进行环境治理。 经过考古发掘的遗址和墓葬,应遵照以下原则实施保护: 1.经过发掘,在取得遗址和墓葬的资料后,若无特殊需要,应实施回填保护,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破坏; 2.经专业机构评估,并通过论证、审批程序确认,确实难以在原地保护的砖石墓葬,在发掘后可整体迁移保护,或将有价值的构件拆出,迁至博物馆保护; 3.核准露明保存的遗址,必须严格保存发掘时的原状,尽可能通过防护加固措施进行保护; 4.露明保存的遗址,应尽可能建造保护性建筑加以保护,经过评估和专项设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风、除湿、防腐、防火、防盗设备; 5.对遗址和墓葬内的出土文物,若计划在现场陈列,应做出保护修复方案,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遗存较多的残迹要同时进行两方面的保护工程: 1治理环境,首先排除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的因素; 2对遗存实施防护加固。     构件坍塌、歪闪、错乱,环境荒芜的建筑残迹,可原状修整,但不得添加新构件。     被近代堆积掩埋的建筑基址,一般只需清除荒草杂物,保持掩埋的状态。经核准需要清除全部堆积物时,对遗存的基址只需作原状修整,不要过多添补缺失的材料。     各类遗址在去除上部的堆积时,应按照考古发掘程序清理。   大型考古遗址,也称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基葬等遗址、遗址群。     大遗址保护和展示应以考古先行为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     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突出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价值阐释;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一个长期、 动态的过程,应将考古和保护工作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并为长期、持续的考古工作预留空间;考古遗址公园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其日常管理应以社会效益为主。     良渚古城遗址 第36条 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保护应突出考虑原有材料的基本特征,尽可能采用不改变原有建筑及结构特征的加固措施。增加的加固措施应当可以识别,并尽可能可逆,或至少不影响以后进一步的维修保护。   阐释: 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类型的文物古迹,由于大量使用了混凝土等现代建筑材料,其结构体系和材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对这一类型的文物古迹进行结构加固时,应在价值评估、结构强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对原有建筑形态、结构体系干扰最小、具有可逆性或至少不影响以后维修、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避免对于体现其文物价值、反映建筑基本特征部分不可逆的改动。 结构加固需要考虑作为文物古迹的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使用功能与现有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把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 第37条 纪念地的保护应突出对于体现纪念地价值的环境特征的保护。 阐释: 纪念地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事件的发生地。 能够反映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地形、地貌、构筑物、植物等具有标识性的环境特征是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见证,保护这些环境特征就是对纪念地特征的保护。 第38条 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的保护:必须在对各构成要素保护的基础上突出对文物古迹整体的保护。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景观是这些文物古迹本体的构成要素,对这部分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修复即是对文物古迹本体的保护。   阐释: 文化景观体现了文化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自然环境影响文化的表达,文化则赋予自然景观文化的价值和审美意向。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化遗迹,同时还要保护相关自然要素,包括景观、生态系统等。文化景观是一种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它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对这类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对这种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的管理。文化景观的基本特征是在其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进程中被充分认识和理解并得到保护的。 文化线路反映了人类通过交通线路在货物运输、交流的同时,进行的文化互动与传播。这种文化交流促进了文化线路上各个区域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文化线路与沿途的自然地形、环境等要素相关。作为文物古迹的文化线路具有系统性,它涉及的要素可能是建筑、石刻、村落古建筑群等单一或小规模的文物古迹,也可能是城镇或文化景观。对文化线路的保护需按照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构成文化线路各个组成要素进行保护,同时考虑文化线路的整体性,将文化线路作为一个复杂、完整的对象进行整体保护。 遗产运河作为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交通运输或水利、灌溉系统,在河道开凿、航运设施的维护、运输,以及水利、灌溉等方面反映出特定时代的人类技术水平。作为文物古迹的遗产运河的保护需对所有体现其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整体保护。遗产运河同时具有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特征,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遗产运河的保护。 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反映了跨区域的文化交流、贸易交换以及对文化的发展影响。它们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因此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保护和管理机制。针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及其他跨行政区划的文物古迹,需要相关行政区划的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的整体保护。 第39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除了对文物古迹各构成要素的保护,还须考虑对整体的城镇历史景观的保护。保护不仅要考虑城市肌理和建筑体量、密度、高度、色彩、材料等因素,同时也应保护、延续仍保持活力的文化传统。 从环境景观的角度还需考虑对视线通廊、周围山水环境等体现城镇、村落选址、景观设计意图等要素的保护。   阐释: 作为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还涉及到对不同时代建筑的保护,亦包括街道、水系、景观环境、田园等形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整体特征各种相关要素的保护。应通过保护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物古迹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作为延续当代生产、生活的文物古迹,保护不是要将它们固定在某一时间点,而要对它们的发展和变化加以管理,使之在适应现代生活的基础上,能够不断展示它们所继承和发展的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价值。     对这类具有“活态"的文物古迹,保持其活力也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应避免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原有生活和社区结构的强制性改造,避免对文物古迹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损害。应尊重和珍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     当地居民应当成为保护工作的主要力量,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   总述、研究、展示、原址重建、延续原有使用方式、赋予新功能   第40条 合理利用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利用应强调公益性和可持续性,避免过度利用。   阐释: 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 合理利用是以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在文物古迹能够承载的范围内,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的,突出文物古迹公益性的利用。 应当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等分级、分类选择适宜的利用方式。 利用会引发社会对文物古迹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物古迹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保证其利用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性。   案例分析-殷墟考古遗址的社会效益 第41条 鼓励以文物古迹为资料,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文物古迹是历史变迁、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是实现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方式。   阐释: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技术和文化的结晶,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实物遗存,是珍贵的研究材料。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认识人类历史演化、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是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对文物古迹的研究,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便利。 研究工作应保证造成文物古迹不受损害,文物古迹的安全不受影响。 研究工作如果需要采集相关样品,必须向文物古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采集。研究成果应交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第42条 鼓励对文物古迹进行展示,对其价值做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阐释。展示应基于对文物古迹全面、深入的研究。要避免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作不准确的表述。展示应针对不同背景的群体采用易于理解的方式。 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进行,须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价值阐释、保证游客安全、对原有环境影响最小等要求。服务性设施应尽可能远离文物古迹本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阐释: 展示是对文物古迹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的解释。展示是对文物古迹和相关研究成果的表述。展示的目的是使观众能完整、准确地认识文物古迹的价值,尊重、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自觉参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展示应尽可能对文物古迹进行完整、准确的阐释,所有展示内容须依据研究成果,不应做主观臆测的解释。对于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做出相应说明。 展示应考虑受众的年龄、知识背景,寻找适当的展示方式,鼓励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互动的方式。 大遗址的展示在进行专项设计前,须履行立项程序。 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如展厅、游客服务中心等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履行立项程序,并进行专项设计。对建筑群类型的文物古迹应在确保文物古迹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利用属于文物古迹的建筑进行展示和游客管理,尽量不建新的设施。如确实需要增加新的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必须确保新建设施不损害文物古迹及其价值,并把新建设施对文物古迹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案例分析-莫高窟游客引导控制 第43条 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鼓励根据考古和文献资料通过图片、模型、虚拟展示等科技手段和方法对遗址进行展示。   阐释: 在建筑群中原址重建已毁建筑是对该建筑群原有完整形态的展示。由于这种展示可能干扰和破坏作为文物本体存在的建筑遗址,或对文物古迹做出不准确的阐释,影响文物古迹整体的真实性,因此不提倡采用这一展示方式。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损建筑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     原址重建必须履行立项程序,论证项目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立项批准后,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须经专家委员会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文物古迹、特别是建筑遗址不受损害。重建的建筑必须有清晰的标记。     鼓励采用对文物古迹实物遗存不造成影响的模型,特别是数字化展示等虚拟展示的方法对缺失的文物古迹进行展示。     考古遗址本身是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类型,其价值通过遗址本身体现。不允许对考古遗址上的建筑进行重建。   案例分析一妙应寺山门重建工程 第44条 对仍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这些功能已经成为其价值组成部分的文物古迹,应鼓励和延续原有的使用方式。   阐释: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以及部分其他类型的文物古迹与当代生活仍保持着密切联系,延续着原有的使用功能,体现出特定的文化意义,具有“活态特征。 对于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应延续原有功能,并保护其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延续这些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也是对其价值的保护,在管理这些文物古迹时应特别注意对其原有功能的保护,不轻易改变其使用性质。特别要避免将原本以居住性质为主的整个街区改变为商业街区的做法,这种做法严重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 为满足当代生活需要,对上述活态的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修缮、调整、改造时,同样要保证不损害、不改变其特征、价值。不能出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对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文物古迹,应根据价值和现状选择最合理的利用方式。 在合理利用文物古迹之前,须进行全面评估,具体包括: 1.价值评估,确定文物古迹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的主要载体; 2.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 3.文物古迹的结构状况。 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利用应确保不损害、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价值载体。利用方式需适合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利用强度不得超出文物古迹的承载力。不能由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文物古迹的利用过程中,由于当代功能要求,可能需要增加为适应这一功能的设备,改善文物古迹的节能、保混条件的现代材料及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所有措施都应是可逆的,在必要时能完全恢复文物古迹利用前的状态。   案例分析-神乐署“中国古代皇家音乐展" 第46条 针对新的文物古迹类型,鼓励遵循《准则》的原则探索适合特定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第47条 本《准则》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制定、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旅行相同程序。   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历史、政治背景。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和中国的经济建设一样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在承德通过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这一《准则》是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下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理念的阐释,也是一个对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国本土化的贡献。在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推广的五年中又正逢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期,无论是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的数量还是国家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都有了巨大的增长。如何理解《准则》所提出的原则,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框架下提高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成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重要的工作内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源于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阐释在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实践中是如何体现《准则》的精神的,如何借鉴这些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正是我们编写这本《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