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的通告
- 百科生活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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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3 22:11:38
迁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的通告
迁政通〔2023〕2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和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缓堵保畅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绿色交通示范区,内部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景忠街(含)﹣青山路(含)-红椿街(含)-喜峰中路(含)﹣紫玉街(含)-西环路(不含)-景忠街(含)合围区域。
二、以下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喜峰南路(西环路交叉口至南环路)。
三、城区除绿色交通示范区和本通告第二条规定道路外所有道路,每天21:00﹣次日早6:0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通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用于危化品运输、工程运输的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四、依据《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迁政通〔2019〕8号),以下区域全天禁止国 IV 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西环路(不含)-﹣国道通武公路(不含)﹣龙兴路(含)-﹣南环路(含)﹣喜峰南路(至与西环路交口处,含)-﹣西环路(不含)合围内区域。
五、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七、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绿化浇水车除外)、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八、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九、本通告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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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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