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
《兴业银行关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兴银请〔2019〕5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中文名称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三、核准机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27层。
四、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自有资金运用应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核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为: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和外汇业务资格。
七、核准孙雄鹏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赖富荣、高鹏、刘宗治、王海青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顾卫平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的任职资格;核准汪圣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的任职资格。
八、核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九、接此批复文件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十、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要求,并做好投资者保护。
十一、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状况等监管资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附件: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13日
编者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规定:九、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币种
备注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95号
湖北、四川、青岛、深圳银保监局,各理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理财业务特点和优势,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丰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理财业务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优势,创设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推动养老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积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二)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项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必要资源投入,建立与养老理财相适应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投研能力和考核体系等。
(三)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确保审慎合规展业,守住风险底线。
(四)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结合试点地区情况,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健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更好支持经济社会长期投融资需求。
(五)各理财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配合做好养老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和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
(一)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方案,报经银保监会相关机构监管部门认可后,按照公募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于销售前10个工作日,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产品登记。
(二)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发展,指导试点理财公司不断优化养老理财服务形态,及时研究改进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督促理财公司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培育投资者长期价值投资、健康养老投资理念和文化,帮助投资者树立科学的风险观和收益观,对市场形成良好示范和带动。
(五)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持续加大理财业务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惩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六)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做好总结评估,研究复制推广优秀试点经验,为推动养老理财常态化运营,规范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