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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的理财本金几乎全“打水漂”,这个责任谁来担?

  年末岁初欢欢喜喜拿到年终奖金,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比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5%。

  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该银行推出的某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资金金额300万元,年利率7%,二年到期。截至2019年10月14日,谢某仅收到收益款46万元余元及清盘款项5万余元,此后再无进账。

  庭审中,谢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影响其投资决策,导致其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遭受本金及利息的损失,应当对其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销售人员根据销售流程要求,向谢某讲解了产品的投资方向,揭示了产品的相关风险,已经尽到释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推荐、销售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尽到适当性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虽然谢某在书面风险评测问卷上签了字,但银行提供的双录视频显示,该银行在代销涉案理财产品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多年的投资经验,就关系到自身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也应引起注意,并确保自己可以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后再签字确认,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参考风险评估问卷结果,酌定谢某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5%的责任,银行应当承担6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谢某损失190余万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南通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购买理财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渠道,然而银行理财并非保本产品,有亏损本金的可能。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风险等级,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理财产品,避免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法官也提醒,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委托销售机构,在向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时务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充分释明,履行适当性义务。如果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