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生活 > 正文

“游街示众”还要制止多少次

  □林大手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7月26日《大河报》)   这个社会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被尊重的法律:每当制度被冒犯,不去纠正,不按制度问责,这是法律、制度失守的关键;这个社会不缺少进步的民众,缺少的是进步的官员:每当一些地方做出令民众都想不通、看不懂的事情时,你不得不去怀疑执行者的素质;如果官方都不能走到前面,又谈何引领民众?   禁止游街示众,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上,原本都已经不是一个问题。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为了贯彻和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同时,也是针对现实中普遍上演的游街示众事件,从1984年到1998年,包括公检法司、全国人大等,不下8次强调严禁游街示众。   其中,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 “不但对死刑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并明确强调“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可惜的是,法律制度并没有被有效执行。各地不尊重、不保护违法人员人权的做法仍旧普遍存在,东莞、武汉的做法,只是将游街示众发挥到了极致而已。不仅是法律不被尊重,而且制度也没有被执行,通知中“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成了 “稻草人”。此次公安部下发通知,不过是重复30多年前的法律和20多年前的通知而已。公检法三系统尚不能“坚决制止”游街示众,公安部此次能否令行禁止?   为什么社会上形成共识的东西,在一些官方那里,却会逆共识大面积地存在?或许,公安部需要禁止的不仅仅是游街示众,还有很多;而我们的执法部门反思一下为何在一些方面会落后于民众共识,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