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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1-23)

文物古迹的定义及其包含内容、保护的定义和目的、文物古迹的价值、保护程序 利用、从业人员、社会事业   第1条 本准则适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阐释: 文物古迹指所有地面、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经文物普查确定为文物的对象。 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 1.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 2.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 3.典章制度; 4.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 5.家庭和社会; 6.文学和艺术; 7.民俗和时尚; 8.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应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文物古迹的年代是指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聚落发展、演变的历史,承载了文化的多样性,具有文物古迹价值。   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 (包括行为和思想) 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遗存;     文化线路是由于交通、迁徒、商贸或军事活动,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以路网或水上交通线及相关遗迹构成的,反映不同文化相互交流,促进沿线文化发展,体现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物古迹类型。     遗产运河是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人工或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水路,它反映了人类的工程技术成就。它可能同时具有文化景观的特征,也可能因反映了人类通过这一水路而发生的多向的文化交流,并促进了沿线文化的发展,而具有文化线路的特征。     工业遗产特指能够展现工艺流程和工业技术发展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近、当代工业建筑遗存及设备、产品等。工业化是我国历史的重要阶段,工业遗产是这一历史阶段的见证。一些工业遗产是周围区域具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工业遗产对当地社会、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地方富有特色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的建筑、景观环境、重要设备及产品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 许多文物古迹类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信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它们呈现出“活态”的特征。那些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在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物古迹所在社区的参与,是这类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   案例分析-故宫 第2条 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保护措施:四-24)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类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保存人类创造性活动和文化成就的遗迹,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 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文物古迹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 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仪器等。 第3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 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 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案例分析-长城 第4条 保护必须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应置于首位,保护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程序:三-16)   案例分析-云阳张桓候庙搬迁工程选址 第5条 研究应贯穿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成果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公布或出版,促进文物古迹保护研究,促进公众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   阐释: 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科学工作, 必须建立在研究基础上。研究包括对文物古迹本体研究、相关保护技术、保护工艺的研究。公布或出版研究成果是文物古迹保护技术和道德的要求,是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研究成果的公布或出版能够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得到评估,也为其它文物古迹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公众可以通过这些成果认识、参与文物古迹的保护,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6条 文物古迹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古迹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阐释: 利用是指延续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 合理利用是指以不损害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的利用。 对文物古迹进行研究,认识相关历史、文化内涵,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发挥教育功能也是一种合理利用方式。 文物古迹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合理利用必须根据文物古迹的类型、价值特征、对使用的承受能力,选择利于展现文物古迹价值,又不损害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案例分析-圆明园遗产保护理念定位 第7条 文物古迹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获取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阐释: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在从业人员的选择上应当考虑有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经历,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工作。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需要通过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保持或提高相应资质。 第8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 阐释: 文物古迹是今天社会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保护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是对社会共同记忆和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因此,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是社会每一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方应自觉支持、积极参与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成果,由社会共享。 保护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应该是评价各级政府施政的指标。政府作为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依法执行相关程序,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把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放在首位,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不改变原状、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   第9条 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阐释: 文物古迹的原状是其价值的载体,不改变文物古迹的原状就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也是其它相关原则的基础。 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1.实施保护之前的状态; 2.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 3.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4.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确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1.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2.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3.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4.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5.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6.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7.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8.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2.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3.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4.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原状的少 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5.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第10条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原则是指在对文物古迹价值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文物古迹物质遗存保护为基础,同时保护它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它不仅适用于作为历史见证的古代遗址、古建筑等类型的文物古迹,而且对仍然保持着原有功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文化景观等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这类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那些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化传统,是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完整的保护。 真实性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和位置;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其它内外因素。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古迹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案例分析-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修缮 第11条 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的原则是指对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保护。     文物古还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存、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附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     在文物古迹认定、制定保护规划、保护管理、实施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保护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要对各个时代留在文物古迹上改动、变化痕迹的价值和对文物古迹本体的影响进行评估和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区划应涵盖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考古遗址中需要注意对多层叠压、各时代遗存的记录和保护。规划中对考古遗址可能分布区的划定,体现了对文物古迹完整性的保护。 需要尊重和保护与文物古迹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 第12条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阐释: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生命过程的干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限度上,必须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古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需要不断的保养、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应为以后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部分。 预防性保护是指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   案例分析-六和塔保护修缮工程 第13条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也是保护其反映的文化多样性。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这些传统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当促进这些传统活动、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当代生活的发展并保持活力。 第14条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所有新材料和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证明切实有效,对文物古迹长期保存无害、无碍,方可使用。     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阐释: 恰当的保护技术指对文物古迹无害,同时能有效解决文物古迹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文物古迹保存条件的技术。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包括技术性维修和管理两个方面。文物古迹作为历史遗存,是采用相应时代的、符合当时需要的技术建造和修缮的。当这些技术仍然存在,甚至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时,这些技术应当得到保护和传承。     科技的发展不断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新的可能性。由于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新技术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包括一定周期的现场试验,证明其对文物古迹无害,确实能够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才能使用。增补和加固的部分应当可以识别,并记入档案。     运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技术措施应不妨碍以后进一步的保护, 应尽可能采用具有可逆性的保护措施,以便有更好的技术措施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技术措施而不对文物古迹本体及其价值造成损失。   案例分析-布达拉宫维修工程中边玛草传统做法的沿用 第15条 防灾减灾:及时认识并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预防灾害的发生。要充分评估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预案,把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阐释: 灾害是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重要原因。灾害的损失可以通过预防,以及灾后及时、 妥当的应对措施降低到最小程度。预防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专业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的评估及相关的专项设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潜在威胁,如清除或加固危岩、滑坡体等;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防护,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文物古迹可能造成的破坏;完善必要的预防性设施,如防雷、防火设施。对于可能由于人类活动引发的灾害,则应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控措施,加强教育,避免或及时制止人为破坏。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制定应对灾害的预案。相关人员,无论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人员,周围社区的居民,或是进入文物古迹参观的游客。都应了解预案的相关内容,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总述、调查、评估、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评估、管理   第16条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六步,依次是调查、评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制订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检查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阐释: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多个可能的学科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不得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是保证文物古迹保护依法合规,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能够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基本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是下一步骤的基础。     对每一步骤实施专家评审制度。首先由相关领域的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然后由文物古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工作内容和相关措施做出审批决定,最后,文物古迹管理者根据审批决定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案例分析-莫高窟保护规划程序 第17条 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遗址应进行考古勘查,确定遗址范围和保存状况。   阐释: 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分为普查、复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定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测绘地形图和相关图纸。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现状及变迁历史;   2.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遗迹;   3.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4.文物古迹修缮及历代改建情况;   5.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6.附属文物和题记;   7.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历史文化传统。   案例分析-结合三峡水利工程的抢救性文物复查 第18条 评估:包括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态、管理条件和威胁文物古迹安全因素的评估,也包括对文物古迹研究和展示、利用状况的评估。评估对象为文物古迹本体以及所在环境,评估应以勘查、发掘及相关研究为依据。   阐释: 评估是根据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的调查、研究,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况和管理条件做出的评价。评估包括:   1.文物古迹的主要价值;   2.对文物古迹的现有认识和研究是否充分;   3.威胁文物古迹安全的因素;   4.现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5.现有的文物古迹价值展示是否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和认识;   6.现有的利用方式是否能够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评估应 以现存实物遗存为主,同时需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考证应结合现存实物。评估必须依据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19条 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文物古迹根据其价值实行分级管理。价值评估是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等级的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落实保护范围,建立说明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缓解周边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威胁。   阐释: 保护所辖区域的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实行分级保护,是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方法。     提请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古迹管理机构的职责。有保存价值、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作为一般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登记、公布并加以保护。对列入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必须建立档案,包括文物古迹的基本情况、始建和修缮时间、附属文物情况、测绘图纸、照片、相关历史文献等;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保护点可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应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全部相关要素。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与周边建设区域之间的缓冲区,其作用是消除周边地区建设或发展项目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压力。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划分等级。有特定环境或景观保护要求的,还可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其性质等同于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文物古迹应树立保护标志,并设置说明牌,说明文物古迹的价值、历史及相关基本情况。   案例分析-北京大学红楼的“四有”工作 第20条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古迹保护规划。规划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规划编制单位应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涉及考古遗址时,应有负责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与编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也应参与规划的编制,熟悉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参与规划编制的过程并了解规划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阐释: 文物保护规划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古迹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工作程序,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勘察,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和现状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计划。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划定或调整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及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和指标。     对考古遗址则需要划定可能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对环境或景观有控制要求的文物古迹,可以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域。环境和景观控制区具有建设控制地带的性质,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还应考虑安防、消防、避雷等保护设施的建设,文物古迹价值展示等规划内容。若适当的利用有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则应制定专项规划,确定利用的方式和强度。已开放旅游的文物古迹,应确定能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控制游客数量的管理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应作为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文物保护规划应与文物古迹所在地已有的城乡规划相关联,应考虑与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在地政府和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执行者,需要充分理解文物保护规划,这是规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础。承担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专业机构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文物古迹管理者及规划涉及的相关方面充分沟通。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积极参与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全过程。     文物古迹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公众应了解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有责任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应让公众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征求公众的意见。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依法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行政管理和实施保护工作的依据。     规划包括的项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应符合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案例分析-成吉思汗陵保护规划 第21条 实施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批的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是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主体。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展陈和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计。规划中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阐释: 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后,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将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实施规划。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时间顺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包括文物本体维修、环境整治、安防、消防、避雷、展示陈列、利用、考古调查以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的调整和建设、文物古迹价值的推广、教育等内容。     文物保护规划中规定的保护项目,都必须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严格执行。   案例分析-河姆渡遗址展陈专项设计 第22条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评估、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阐释: 定期评估是保证落实文物保护规划、验证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促使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本方法。 定期评估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定的进度逐项评估落实情况和效果,解决未能按规划落实的问题。 公众的关注是全社会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提高的反映,是文物古迹社会价值的体现。文物古迹是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公众监督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回应公众质询,说明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文物保护规划的定期评估应与文物古迹监测体系建设相结合。 在实施文物保护规划或完成一定阶段的工作后,应及时总结,发现问题,经过论证、评估后可修订或调整规划。 第23条 管理: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 管理包括: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认识、宣传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忠;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阐释: 管理是为文物古迹保护、实现文物古迹的价值进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包括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目标,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阐释文物古迹的价值,实施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监测,管理文物古迹中的旅游活动,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文物古迹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与文物古迹相关人员的行为。 组织编制和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程,监测文物古迹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文物古迹的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古迹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古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划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机构、完善文物档案。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承担责任,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确保保护标志的严肃性;不断充实文物档案。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对参观者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加强管理,从而保证文物古迹和参观者的安全,提高参观者对文物古迹参观、体验的品质。 文物古迹的保护需要经费保障。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规划,做好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储备,及时向各级政府申请保护经费,并争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经费支持。     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档案法规进行收集、汇编保管。但对于一项文物古迹,至少应包括5种内容,即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记录。   案例分析-天坛公园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