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即将到来的修订,恰逢《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原来的《指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征求意见稿》重点调整了哪些内容?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分类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类比银行调整固定收益资产风险分类
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之后,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监管新规也在路上。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了《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已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包括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具体来说,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指出,相比于之前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规则,新规则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尽量采用了与银行业一致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差异;而针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的分类法和分类规则做了较大修订,更能体现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此外,新规对于审计师的监督责任也做了强化,有利于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在分类标准方面,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等。
深圳北山常成基金投研院执行院长王兆江认为,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这有利于险企更全面地评估资产风险系数。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等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将用于何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稳定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操纵市场、误导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缘何如此关注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风险资产?周瑾认为,这应该是贯彻落实有关部门的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四早”要求,不仅是识别静态的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还要动态地关注资产风险分类的变化和公允价值的下跌,以及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预警。通过风险成因分析,发现风险源头,及时通过资产减值准备暴露风险,并积极采取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监管修订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是为了弥补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短板与不足。未来,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地,又将如何影响保险资管市场?王兆江表示,有望带来三个方面影响:一是提升险企资产管理制度约束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团队的风险管控意识;二是深入优化险资资产管理的风险评估标准,强化动态跟踪的力度,未来资管组合的风险敞口将得到进一步管控;三是提供资产风险暴露的标准,为预防和处置风险提供更好的安全指引,让管理团队可以充分预估风险,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进一步避免系统性和个体性资产风险的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