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介绍
一、专业特色
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是温州市重点建设专业,依托与温州市政府合作建立的中国(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整合国内知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社会资源服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实现“课赛一体”的教学模式。同时,通过为温州企业上市、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股权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等提供服务,为地方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扩大了金融管理专业在行业、企业的影响力。
二、主要课程
本专业主要核心课程有: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证券基础知识、外汇交易实务、保险实务、证券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量化交易等
三、实训条件
校内建有创业银行实训中心、证券期货投资实训中心、外汇交易实训中心、金融数据库中心(CSMAR)、保险业务实训中心、企业管理信息化中心;校外与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方正证券、海通证券等十多家金融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为学生创业就业实践搭建平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四、就业优势
在校期间,鼓励学生考取证券投资资格证书、银行从业资格等证书。同时依托创业模拟银行,由专任教师担任模拟银行行长,为学生提供真实的银行信贷审批、信用评估、风险管理、贷款发放及管理实训,提升学生专业技能,连续几年在浙江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银行业务综合技能”竞赛和“投资理财”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佳绩,并于2017年荣获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银行业务综合技能一等奖。历届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8%以上,在浙江省教育厅对金融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中,各项指标均名列全省47所高职院校前列。
五、就业去向
本专业培养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理财行业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学生经过三年的学习,可以从事银行柜台业务、客户经理业务、证券营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保险代理业务、投资理财、企业财务等工作和管理工作。
模拟银行实训基地
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
多年来,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坚持从大局观念出发,强化金融服务意识,秉承军队服务无小事的原则,高度重视军队金融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军队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服务细节和过程管理,把保障军队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满足军队客户系统建设需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工作目标。
通过精细的业务流程、先进的系统支持、规范细致的团队服务,对军人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与驻沈部队一同开创了新时代下“金融服务军营,军银携手前行”军民融合、军银共建的良好局面。
打造拥军网点 营造温馨环境
为给驻沈部队官兵提供温馨的服务环境,沈阳分行在军队客户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军队客户特色标杆网点,同时在军区院内打造服务部队官兵及军属的军队专属网点,坚持“优于、先于、高于、不低于”的“四于”原则,强化军队客户服务水平,在网点内增加军队特色化元素。如分行根据空军部队的特点,在某支行内陈设军队官兵最熟悉的歼10、歼15、运20战机模型,同时联合辽宁省图书馆打造移动图书馆,供官兵借阅。
设计专属产品 传递温情服务
为了切实提高军队客户的服务品质,工商银行沈阳分行从军队单位金融服务、军队个人金融服务两个方向,立足渠道保障、人员保障、科技保障、应急保障四个基础,制定军队客户专属服务方案,进一步体现分行对不同军种、战区专属化、全面化、立体化的拥军服务。
今年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慰问走访200余次,推出“随军行”军人服务体系,开发“长城系列”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在二代军保卡换发期间,工商银行沈阳分行指定军队专属服务网点负责军队二代军保卡换卡工作,从客户资料采集、批量办卡到制卡启用,提供一条龙上门服务,高效满足部队需求。
搭建先进系统 保障安全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始终把军队客户信息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在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过程始终把安全、高效放在第一位。为保障部队信息的安全性,沈阳分行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注重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定期组织全行系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操作人员保密控制,争做部队最放心的合作银行。
创新多彩主题 构筑温暖传递
为了丰富军银共建氛围,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开展了理财沙龙、走访慰问、军银鹊桥会、体育友谊赛、产品推介会、文艺汇演进军营、党建交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其中去年11月份与空军某部队共同举办的“情系工行、圆梦蓝天”鹊桥会,现场成功牵手5对情侣,受到广大官兵的高度认可。
中秋节前,沈阳分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部队、关爱官兵意识,加强对军队客户的整体维护能力,与驻沈部队同赴驻守在祖国边陲的哨所,走到部队的最基层,向中秋节仍驻守在哨所的连队官兵表达了节日的问候。
金融服务军营 军银携手前行
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将继续以提供贴心服务、促进军银共建为己任,持续打造军队服务品牌,继续传承服务军队的政治任务和光荣使命,与驻沈部队书写新时代下“军银融合、携手发展”的宏大篇章。
华商晨报记者 龚文武 通讯员 齐一全
一、当前法律地位
(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针对国内所有公司的基本大法,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分红权,无论是表决权还是监督权,投资者的许多基本权益都来自《公司法》。《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共经历三次修正,在2014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对中小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载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见《证券法》是证券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武器。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证券法》是针对证券行业出台的基本大法。相比《公司法》而言,《证券法》的条款更为详细、描述更为具体。其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强调了各类证券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三)相关规章。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条款。
二、权益保护的不足
(一)有法不依。《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三)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四)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组织机构问题。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当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稽查部门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点在纠察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上,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证券投资纠纷。所以我国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保护投资者在证券金融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缺乏有效的“靠山”。(六)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对其发挥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但由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比较专业,而许多参与证券金融的投资者对证券行业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导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将法律中描述的情景与个人遭遇联系起来,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有些投资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甚至有些投资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却不自知。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
三、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将弥补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对于证券投资领域而言,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而这两方面的案件往往难立案,我国应尽早颁布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指导法院如何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二)完善披露制度。“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但在投资维权中,投资者常常会发现“买卖自负原则”成了自己维权的拦路虎。这个原则本身是没有错的,真正的问题出现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真实,那么必然导致市场欺诈,此时的“买卖自负原则”就变成了欺诈者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因此,我国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关惩罚力度。(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前文提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缺乏证券行业相关知识,难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应对一部分法官进行培训,增强其证券方面的知识储备。只有经过培训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这对审判公平与执行公平都有重大意义。(四)优化赔偿制度。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救济,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经常是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承担民事赔偿,从而经常会出现民事赔偿不充分的情况。证券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维权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违法者的赔偿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持续的扩大。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应提升民事赔偿的优先等级,当投资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更多的请求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目的,从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损失。(五)成立专门组织。针对稽查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应有专门维护投资者的组织,当纠纷出现时,此组织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帮助投资者证明违法者的责任,从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在民间已有许多投资者联盟,证券投资者通过加入这些民间组织,可以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当有人产生纠纷时,其他成员亦可以出谋划策,共享资源。国家可以尝试扶植这些组织的成长,给予指导、主动帮扶。通过帮扶民间组织,可以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重视教育宣传。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国高度重视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证券投资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在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重视证券行业专业知识的普及。许多证券金融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常常会给投资者传递模糊的、错误的概念,有些投资者本身防范意识不够,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常常会进入证券金融机构的圈套。而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些投资者则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