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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鄂皖苏沪五地联手,代表委员共话《长江保护法》

记者 刘波 王倩 黎静 杨新宇 邹飞 编辑 刘洲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 长江沿线各地将如何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上下游之间又将如何协作推进长江保护工作?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如何平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联合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新安晚报大皖新闻、现代快报+ZAKER南京、澎湃新闻,推出重庆、湖北、安徽、江苏、上海五省市媒体联动报道。 我们采访了五地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话《长江保护法》。我们也想邀你一起“上船”,顺江而下,保护长江。 重庆:实现五个100% 打造“三峡库心·长江盆景”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 长江保护地方立法要尽量细致 让大家易学好懂 “为长江保护立法,让保护长江制度化和规范化,让保护长江有法可依。”早在201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就提交了相关建议,呼吁为长江保护立法。 两年来,谢德体一直关注着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他表示,重庆在长江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接下来的长江保护地方立法过程中,内容要尽量细致,让大家易学好懂,自觉守法保护长江。 保护长江 重庆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谢德体提出了《关于长江保护立法的建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谢德体也列席了会议。 “在保护长江工作中,重庆应该说已经做得很好了。”说起长江保护,谢德体毫不掩饰对重庆的称赞。谢德体说,这几年,重庆在保护长江上做了很多工作,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以前一段时间里,长江重庆段的出口水质优于入口水质。现在,长江干流重庆段的水质也一直为优。这就是最好的证明。”谢德体说,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庆起到了长江“净化器”的作用。 谢德体特别提到了重庆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成效。“重庆的乡镇都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站,这对保护长江很重要。”谢德体说,重庆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谢德体表示,重庆在保护长江方面的一些好做法,值得在长江沿线更多城市进行推广。 长江保护地方立法要易学好懂 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一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进一步落实重庆未来在保护长江上的具体举措。 3月,重庆出台《“三峡库心·长江盆景”跨区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三峡库心·长江盆景”是重庆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重庆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护长江文化,实现文旅融合、特色发展最重要的核心项目群之一。 目前,重庆正在持续推进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一定要尽量细致。”谢德体说,地方立法要明确保护的范围、举措、处罚等内容。同时,这些内容还要让大家易学好懂,看了之后能自觉守法。 “长江沿线城市要加强联动,共抓大保护,协同进行地方立法。”谢德体还建议,要及时清理涉及长江保护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 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地实施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的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一特殊生态地位,使重庆肩负了特殊的生态责任。”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说。 长江干流重庆段全长691公里,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维系全国35%的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 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余国东建议,系统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地实施,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五个100% 重庆交出“十三五”治水成绩单 “18年以来,长江重庆段出境水质一直保持在Ⅱ类,实现了一江碧水向东流。”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吴光应见证了长江重庆段出境水质不断向好。 水质改善的背后,是重庆全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结果。余国东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全市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首次达到100%,优于国家考核目标4.8个百分点,较2015年上升14.3个百分点。 “更值得一提的是,重庆105个市考断面水质达标比例、消除长江支流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实现了五个100%。”余国东说。 近年来,重庆颁布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标准;强化考核问责,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县政府实施约谈;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全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河流全部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与四川等省市联合开展执法;健全司法联动机制,市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高法院、5个中级法院以及5个区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联合查处多起环境大案要案...... 给生态留白 系统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 “《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实施,这给我们环保执法提供了依据。”余国东说,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下一步,首先要抓住生态体系《长江保护法》的学习贯彻,推动落地实施。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他建议,从全市层面清理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对与《长江保护法》不适应的要及时清理废止,对不满足需求的要增加制定,加快完成废、改、释、立的过程。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纳入到“十四五”重庆生态环境相关规划中去,让规划更具科学性、更有操作性。 在推动重庆高质量发展方面,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划好“禁区”、定好“规矩”,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比如制定法律中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等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同时,我市还将推进“十四五”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全覆盖;深入推进成渝两地水生态共建共保,探索流域一体化治理路径模式;不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推进川渝、湘渝等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湖北:长江干流武汉段水质稳定保持优良 为20年来最优水质 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加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长江湖北段全长1062公里,占全部长江干流总长的1/6以上。截至2020年底,从武汉白浒山出境的长江水质已连续2年保持Ⅱ类。这意味着长江干流武汉段水质稳定保持优良,为20年来最优水质。 “落实《长江保护法》,应尽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为抓手,实际上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种方式。“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绿色联动发展机制,加快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石文先认为,由于沿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不尽相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呈现中央积极、地方消极、跨地区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好比当前长江经济带东部区域碳排放均值最大、西部区域最小,但增速上中部区域最快、东部区域最慢,包括能源强度各沿线地区也不一样,所以缺乏统一的生态发展目标,也是长江经济带碳排放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此外,石文先还提到,当前,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中央和地方不同部门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众多,条块分割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沿线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监测方式、处理方法上出现了混乱局面。 “在环境保护上建立区域联动机制既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有效办法,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能减轻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在环保问题上受到的地方利益影响,也能增进沿岸区域在生态环保上的联动。”石文先说。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总工程师仲志余: 加大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长江保护法》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这一条很重要,尤其是对于长江经济带沿线的省份来说,它调解了流域区间内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总工程师仲志余说。 实际上,早在2018年2月,财政部就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而此次的《长江保护法》也明确,国家要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仲志余表示,将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区及其下游影响区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也很关键。“比如,汉江中下游受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影响,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降,应将汉江中下游纳入水源区统一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规划中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也应将水源区及其影响河段的生态保护补偿统筹考虑。” 仲志余表示,要加大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全面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提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程度。 就目前汉江中下游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环境风险加剧、水生态退化严重等问题,仲志余还和多名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统筹实施引江补汉工程的建议。其中建议,要统筹考虑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问题,将沿线补水工程纳入干线工程一并建设,进一步优化沿线补水工程线路布置。 安徽:建设数字长江 打造智慧大脑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左俊: “五治共举” 强力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左俊曾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在他看来,过去五年,我国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蓝天越来越多、江河越来越清、生态越来越好。“特别是长江大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去年8月份专门到安徽考察长江大保护并给予充分肯定。”左俊表示,一江春水向东流的胜景正在由梦想照进现实。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左俊说,这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专门法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法治长江建设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我们要贯彻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推进‘五治共举’。”左俊建议,首先要依法治江。加强对《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江浓厚氛围;加大执法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合力治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体与岸线、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构建共抓共保、共建共享的大保护格局。三是系统治江。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国土、海事等部门力量,健全综合执法机制;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港、产、城、岸、船,做到一体治理。四是长效治江。坚持标本兼治,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加快推进产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损害赔偿、河湖长等体制机制,做到长“制”久清。五是科技治江。充分利用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长江大保护实行实时监测、数据汇集、智能分析、跟踪预警,建设数字长江,打造智慧大脑。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 长江保护应建立联动治理机制 “《长江保护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流域性法律,意义重大。”在周世虹看来,为一条大江专门制定法律保护,这反映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视,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保护法》侧重的是’保护’。”周世虹认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目的,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水资源、水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打击惩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法可依,为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由于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从司法领域看,存在集中管辖和司法联动的问题。”周世虹认为,应建立起上下游联动、跨区域保护的长江流域管理机制。 江苏:南京江豚和太湖流域多年不见“吉祥三宝”回来了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所长薛建辉: 建议江苏牵头建设“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去年,南京江豚、太湖流域多年不见“吉祥三宝”(桃花水母、白鹭、地衣)开始回归,这让他感到很欣喜。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所长薛建辉一直很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带来的提案是,建议由江苏牵头,建设“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在城镇污水高效处理技术、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需要取得突破。”薛建辉说,他建议江苏牵头成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议国家在“十四五”期间,设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科技专项,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跨学科协同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绿色技术应用示范与推广等,为建设美丽长江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 薛建辉还建议一些绿色创新型企业加入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和成果转化推广中的主体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春生: 保护“母亲河”长江,企业应更有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曾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这句话一针见血指出了长江流域的紧迫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春生说,《长江保护法》在这个时候制定施行非常有必要。 作为一名来自长江沿岸的石化企业管理者,张春生非常关注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他告诉记者,《长江保护法》对沿江化工企业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比如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但张春生指出,法律约束是保护长江的最低标准,是企业的生存红线,但作为国有企业应该担当更多责任,做出更大贡献。 “金陵石化是长江岸线上的石化企业,这些年一直在探索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装备升级来推动企业转型。” 张春生举例解释道,保护长江生态,需要建立完善的水体风险防控机制,对沿岸沿线系统管廊和码头隐患进行整改,确保万无一失,通过健全管理来提供安全环保的制度保障。 此外,技术创新也是实现企业绿色发展的前提条件。张春生说,金陵石化在排放上达到国家污水超低排放标准后,正在采用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排放标准,在水资源节约上,采取的举措是加大污水回收利用力度。 根据多年在长江保护工作上的探索经验,张春生也对沿江化工企业提出了建议,除了规划、法律和水体排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外,企业还需做好事故风险防范,通过技术升级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 上海:长江上海段全面禁运剧毒化学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 加强宣传和强化督查 有效落实法律责任 长江上海段不仅是上海市最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域,还是长江出海和远洋航运的出入口,航道、港口众多。《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上海段全面禁运剧毒化学品,将极大提高上海水源安全,并有效推进长江沿线各港口及干支流水上污染防治协同治理。 在2020年12月26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长江保护法》全票表决通过,这在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徐辉看来是很少见的:“有些法律总有保留的,弃权的,或反对的票,《长江保护法》最终全票通过这说明大家还是有共识的,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 徐辉介绍,在《长江保护法》中,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相关内容贯穿了整部法律。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有利于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是长江保护法立法的本意和要旨,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长远利益所在。 2021年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元年,如何让法律长出“牙齿”?徐辉认为,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实现宽严相济、因地施策,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宣传和强化督查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有效落实法律责任。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夯实法律实施基础。加强和改进生态环保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用生动具体的案例,展现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习惯和自觉。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切实防止“灰色执法”“消极执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的公益诉讼,公开审判,严惩重处,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各级人大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依法定期听取审议政府关于法律实施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敢松懈。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 《长江保护法》要解决全流域的问题 长江流域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在吕忠梅看来,流域内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所以《长江保护法》的定位就是要解决流域层面的问题。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的第一部流域立法,也意味着它要解决的是全流域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解决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这三种水之间的关系,如果三种水的关系处理不好,长江流域的保护、利用和发展都会受到影响。”吕忠梅说。 因此,大到上下游区域之间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区域内部的关系,小到个人的生存权和集体发展权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在一部法律中来进行协调,这其实是挺难的。 《长江保护法》抓住了几个核心的问题:第一,《长江保护法》第二条对长江流域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确定了长江流域的空间范围,为构建空间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条规定,非常好的解决了《长江保护法》的定位,抓住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第二,《长江保护法》确立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这也是《长江保护法》中非常有意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为长江流域内的所有的活动确立行为的价值取向。 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形式规定下来,意味着不管哪个部门管水、哪种形式的用水都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判断标准,凡不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的行为,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会得到否定性评价,是违法行为。 第三,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且这个机制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吕忠梅相信,《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国务院协调机制还会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原标题:《渝鄂皖苏沪五地联动 邀你一起“上船”保护长江》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