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
《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通知》还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商业银行、理财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是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制定《通知》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依法合规展业,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