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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杭州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杭州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宁波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 2、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3、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487元; 4、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916元; 5、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14元; 6、上年度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86元; 三、杭州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为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即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杭州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杭州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杭州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制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一器具配制次数 ); (4)器具配制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杭州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杭州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杭州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杭州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杭州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杭州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