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律师到底是干嘛的?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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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8:22:15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良器。在商法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职业面临越来越多工作范围。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接下来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加速“僵尸企业”处置,“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这些新的政策导向,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注入强心针,也为中国破产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随后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陆续推出,最高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破产立案制度化建设,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有了新突破。破产法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破产律师也逐渐走进了大众视野。
那么,破产律师是做什么的呢?破产程序中涉及哪些主体?破产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一、破产律师眼中最真实的“破”世界
1、大多数无产可破,或者办理时间长
据上海法院统计,基本上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是两年,80%的案子是完全无产可破,其中还有人工成本、时间成本,有时候一个案子完全是赔本的状态。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就算有钱的案子也需要前期垫钱。
2、长期驻场,恨不得就地过年
“案件在哪儿,人就在哪儿”。破产律师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出差。破产案件可以跨区域指定管理人,对于外地的破产项目,破产律师需要进驻企业现场,全程处理相关事务。破产案件有着十分漫长的周期,两三年结案是常态,也不乏有十年仍未结案的破产案件,因此,破产律师一般都是在外地长期漂泊。
3、事务繁杂
破产律师面临的事务十分繁杂,需要综合财产调查、财产管理、诉讼仲裁、债权审查、财务分析等多项技能;破产律师还需要熟悉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税法等多部门法律和相关的条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还得会看评估识审计,堪称律师中的多面手;破产律师不光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足够的体力,在接管企业时企业的档案、债权资料都是破产律师成箱成箱地搬。此外,面对个别不理智或者悲观的债权人时,破产律师还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心理辅导。
4、角色复杂
破产管理人既是人民法院指派的“派出机构”,又是债务人的“代表”,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者”,在不同的场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管理人需要在债务人、债权人、法院三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与债务人沟通移交、接管、配合等事宜,与债权人沟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事宜,向法院汇报破产事务进展、听取法院指导意见。
此外,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期间必然需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如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机构、住建局等,因此,破产律师还需要奔走于企业和各行政机构之间,协助企业顺利办理行政事务。
5、可能面对“出力不讨好”的情况
管理人在面对债权人,尤其是自然人债权人时,往往会被债权人误会为债务人,个别不理智的债权人甚至会把对债务人的愤怒发泄到管理人身上。因此,管理人不仅要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解释、普法工作,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能还要忍受一些委屈。若遇到不配合的债务人,不仅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要费力解决债务人给管理人设置的各项障碍,“出力不讨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破产程序中涉及的主体
1、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确定原则。债务人住所地,通常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所是企业法人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企业法人改变住所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原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通常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属民事特别程序,其的核心目的在于清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并统一公平清偿债权人。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的衍生诉讼有利于减少清理工作负担、提高清理的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民事诉讼“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及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来看,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的衍生诉讼都属合理之举。
破产受理法院通过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确认和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指导,完成对破产程序的引导推进。破产受理法院与管理人的办案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对管理人履职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给予管理人工作强有力的支撑,最终形成合力、高效推进案件。
2、政府
政府在破产重整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政府主导维稳风险管控与破产企业涉及的有关行政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推进的破产案件一体化处理模式,是目前在破产审判工作中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一种新生机制,即“府院联动”机制。法院要主导法定程序,政府参与协调解决非法定程序的其他相关事务,如社会维稳问题、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税费缴纳问题、无产可破的企业破产费用处理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及注销手续办理等问题。
当债务人是房地产企业、制造企业等重资产的情形时,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与多方主体沟通,要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取得有效沟通并争取其支持,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努力化解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工债权人、中小债权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3、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明确了企业的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主体实质上都是出现了债务危机,资金链锻炼。但在实践中困境企业有着多种表现形式:
(1)企业已停产多年,僵而不死;
(2)企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3)经营不善,企业背负高额债务,无力继续经营;
(4)企业已处于解散状态,但未进行清算注销,股东存在被追究清算责任的风险;
(5)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不清、土地出让金未缴全,历史遗留问题众多;
(6)投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呆账坏账长期挂账,难以核销,尤其是国有企业。
(7)企业规模大,管理模式和管理层臃肿;
(8)扩张过快,负债过大,没有流动资金支撑;
(9)企业资产涉及多个领域,过于分散,难以集中掌控;
(10)企业信用状况存在危机,难以融资,或融资成本过高。
(11)短期资金流动困难;
(12)企业存在较好的产品线或品牌效应;
(13)控制人不愿意稀释或放弃企业控制权,但又没有流动资金支持;
(14)负债较大,且债权人较为集中。
4、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一般是在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对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首先由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授权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编制。评审委员会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并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于全国范围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分散的案件,还可以采取招投标竞争方式指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时要全面熟悉企业情况、了解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企业运营安全和稳定、决定是否继续营业以及管理企业财产等。在此过程中,管理人需要与多个主体进行沟通。管理人在接管时,要积极表明管理人的中立立场和推进破产程序的目标,主动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相关方不理解和抵抗的消极情绪,最大限度争取相关方的合作。
5、债权人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包括优先类债权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社保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及劣后债权人等,每一类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侧重点不同,有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而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利益主体,对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人在履职中的行为,如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都需要依法经过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方可予以执行。
6、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投资人角度来说,破产重整投资人主要分为战略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两种方式投资模式。
战略投资人看重的是重整企业的长期收益,重整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定向增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转让给战略投资人,以此获得重整企业的控制权,在未来重整成功时公司市值上升,股价大幅上涨,谋求长远回报。财务性投资指的是投资人将资金提供给重整企业,然后再从中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资金收益。投资人在该模式下主要通过购买其他债权人债权、竞拍重整企业资产和向重整企业出借借款的模式。
投资人的加入无疑加快了破产程序的推进,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与管理人的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应秉持着合作共赢原则,相互之间坦诚沟通,合法合规地快速推进资产处置工作或是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
三、破产律师在破产程序发挥的作用
1、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包括不限于独任、联合、债权人推荐和担任清算组顾问等形式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案件。对于管理人的选任和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上文已经论述,笔者不再赘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为:(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在履行上述职务时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公平、效率、审慎作为工作原则。保护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的流失、损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以审慎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从某种程度上看,在破产程序中,整个破产程序是围绕破产管理人来开展,其他机构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管理人是否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影响到各方当事人,包括全体债权人、破产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能否公平、有序地进行。
2、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
众多企业破产案例中,企业一旦申请破产,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债权人,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接受债务人资不抵债的严酷现状。尤其在现实情况中,还有部分企业会借破产之名隐匿财产,制造“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为此,面对上述的种种情况,债权人如何通过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去高效率的实现破产债权就显得至关重要。债权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学习大量与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聘请破产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破产案件中,破产律师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向债权人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意见,根据债权人委托和其所提供的情况,向债权人提出最有利的清收方案;
(2)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3)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法院确定的期限,就自己被债务人拖欠的或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的行为;
(4)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5)代理债权人提出申请、诉讼或复议。债权人或者律师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对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代理债权人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作为债权人代表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依法监督破产程序,必要时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为职工方提供法律意见。破产律师可以接受职工方或工会的委托,着重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职工方的合法权益。
3、为困境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专项
法律服务
对于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企业,如何通过重组重整等途径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是困境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债务重组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不限于设计庭外重组、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方案,进行企业纾困,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破产律师可以对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可行的应对方案。通过破产管理人积极谈判战略投资方和全体债权人,推进重整方案的通过,调整债权清偿比例和期限,筹划税收减免等措施,将给予企业新生的机会,不仅解决了企业危机,避免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或品牌因短期问题而彻底退出市场,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利益,避免产生企业破产清算导致的职工失业、财富减损等负面社会效果。此项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服务流程:
(1)在前期尽职调查阶段,梳理企业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情况、企业产品、市场及股东出资情况等。
(2)根据尽调的情况以及企业的意愿等,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设计破产方案,包含债务清偿、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重整计划等方面。
(3)企业可选择进入预重整程序,破产律师将协助企业与债权人和解、谈判、引进战略投资人,解决企业困境。
(4)对于无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可选择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方案,通过法律途径,使得企业能顺利、快速退出市场,解决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困境。
(5)协助指导企业进入破产和解程序,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协助推进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拯救企业走出困境。
4、作为重整投资人的顾问
为投资人参与破产案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不限于破产财产尽调谈判竞标、设计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方案等。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是重整投资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往往会引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重组,在这过程中,一方面,投资人会聘请律师处理破产与重组事项;另一方面,律师可以在重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沟通协调等作用。
在困境企业拯救司法重整过程中,引进外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是推进困境企业资产盘活、债务重组的常规路径,投资人的加入无疑加快了破产程序的推进。但外部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破产法上却并未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多以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乃至重整计划草案等,作为约束和保障投资人权利义务的基础。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到确认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制定、修改、表决到执行,此项业务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了投资人在参与司法重整过程中,需要专业律师组成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合理合法合规的降低投资成本,保障投资目标得以实现。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重整案件占破产清算案件的比例不超过1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一旦破产重整失败,就必须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投资人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向破产企业注入资金,同时获得破产企业股权,重整投资人就成为了破产企业新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一旦破产重整失败,按照《企业破产法》中债务人的出资人股权劣后受偿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出资沦为劣后债权,将很难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补偿。
因此,重整投资人需要依赖破产律师审慎识别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起草重整投资方案、最后执行经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
(1)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包括拟定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并与管理人以对接,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历史沿革、股本及投资人变更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劳动人事情况、税务情况、涉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政策支持、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
(2)破产律师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以及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协助起草重整投资方案,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协助或推动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3)最后,协助投资人执行经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协助落实资产交割、债权清偿等各项具体事宜,使得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投资人也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5、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出清、退出
等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近年来,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由于其出资人身份的特殊,在破产程序中除了遵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需要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国有企业的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更需要专业破产律师的加入,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
首先,在评估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之前,破产律师需要对企业进行充分尽调,特别是对账册、财产、人员、资产等情况。其次,对国有企业清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特别是关于出资责任、清算义务人责任等可能导致责任向母公司扩张的情形。最后,评估并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协助清算财产、制定清算方案,包括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还可以考虑吸收合并或者产(股)权转让退出。
6、担任各地方政府法律顾问
府院协调机制已经成为处理破产案件的客观需要和实践经验,在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中,由政府及职能部门(如金融局、财政局、公安局、网信办等)人员与专业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联合组成清算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维护破产企业稳定、增强债权人及职工信心、有效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及决策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将对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实现企业重生或退出市场的破产目标和价值起到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是破产工作的大局,做好企业破产的维稳工作,是政府在破产重整中最重要的工作。破产律师可以为各地方政府参与困境企业拯救,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通过调解、释明等有效途径努力化解可能出现的职工债权人、中小债权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参与僵尸企业出清,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增强经济活力。
破产案件处置不仅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也是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工作,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协调事项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配套立法和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度化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依然是以法院主导破产工作,通过政府协调处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作为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破产律师可以协助政府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化解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如职工安置问题、民间借贷危机问题等;对已经陷入困境中,但还不至于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让其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及时展开事中救济;协助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政府、法院、管理人之间,以及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积极沟通,积极协调各方利益诉求。
7、参与破产衍生诉讼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债务人)其管理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产生或进行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破产程序性救济措施。这些诉讼依附于破产程序,与企业破产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又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项下,包含十三个破产衍生诉讼案由。
破产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取回权纠纷、追缴股东未缴或抽逃出资纠纷等。在债权确认之诉中协助债权人确认自身债权的种类、性质和金额;在取回权纠纷中协助权利人取回债务人占有的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在追缴股东未缴或抽逃出资纠纷中,追缴股东未缴或抽逃的出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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