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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一般能质押多久?)

  随着广大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重要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配置。与此同时,投资者难免遇到资金流动性问题,从而产生以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融资的需求,为此,不少商业银行陆续开办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但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法律依据不足,发生讼争后各级法院如何裁判认定其效力,存在困惑和难点。鉴于理财产品质押这一担保物权形态在现实上的广泛运用,应尽快明确该种新型质押担保方式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从长远看,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适当柔化物权法定原则,拓宽其中“法”的范围。

  一、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难点

  从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以及所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看,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进行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如何把握物权法定原则。银行理财产品既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明示列出的可出质权利范围,也不属于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如果从严掌握物权法定原则,即严格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寻找直接依据的话,则理财产品质押难免沦于被认定无效的困境。

  2.如何认定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当前,将理财产品质押认定为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共识。但理财产品属于何种权利,则在实务和学术界存在有不同的看法,有应收账款说、类存单说、信托说、类基金份额说等。不同的权利属性,对其质押生效要件有不同要求,也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结果。

  3.如何认定是否满足物权公示要求。该问题与上述第二点问题紧密相关,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定性的基础上,如何进行质押公示,是涉及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若未进行有效的公示,则难以达到质押的法律效果。如将理财产品认定为应收账款和类基金份额,就要进行质押登记;如认定为类存单,则要交付权利凭证。当前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既未在任何第三方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未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只是与客户签署了一份留置协议书,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办理公示手续,也难以构成有效质押。

  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建议

  前述第一部分所述难点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物权法定原则的把握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为确保物权法律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予坚持。但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物权法发展也出现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发展动态,如承认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包括习惯法,并且从习惯法和判例法中寻求转让型担保权或期待权的根据。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不断涌现新的物权形态,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对于一些新物权类型,尤其是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整体上应采取更为灵活和开放的认定标准。如当前市场中较广泛开展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仅有地方性政府规章为依据,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仅有相关部门规章为依据,严格来说均不符合物权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也尚未见判决认定其无效的案例。不仅于此,即便对于没有任何直接依据的商铺经营权质押,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也开放性地适用物权法定原则,认为这种质押方式符合物权法的精神,是合法的,并在实际案件中判决确认其质押担保效力。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

  在妥善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可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认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相应确定理财质押所需的公示要求。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效力作出认定:

  (一)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认定

  1.理财质押合同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应认定为有效。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所作《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倾向于在当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方所签订的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将质物描述为投资者对银行在理财合同项下未来应支付的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应收账款,并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的,应认可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

  2.如果商业银行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将理财质押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却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于缺乏质押登记公示程序,应认定为质押未设立,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的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法院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并确认其有效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合理的类推适用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建议,应区分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根据其不同性质判断可否类推为存单质押。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1.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前者商业银行承诺确保本金收益的兑付,后者银行对本金承诺兑付,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类似于存款的法律关系,因此可类推适用存单质押。如果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并且将移交交易委托书或交易确认书作为权利凭证移交商业银行占有的,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认可其效力。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并不承诺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存单质押,商业银行以上述手续(签署合同+交付权利凭证)办理的质押不宜认可其效力。

  (三)对于以保证金形式设立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有些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理财收益分配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控制,以此方式实现质押。笔者认为,如在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登记的情况下,辅之理财收益分配的保证金质押,应可理解为理财存续期间的质押担保为应收账款质押,而当理财本金收益资金兑付至理财收益分配账户后,应收账款质押形式转化为保证金质押形式,应可确认其效力;如无应收账款质押等其他质押手续配合而仅作保证金约定,则因在理财收益兑付前,理财产品尚未转化为保证金,从而并未满足保证金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因此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并不构成保证金质押,不应认可其质押效力。

  三、完善理财产品质押法律规范的意见

  要根本上消除审判实践中对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认定的困惑,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结束理财产品质押无法可依的状态。笔者建议如下:

  1.由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增加一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作为可出质权利;或者修订该条第(七)项,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扩展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范围。

  2.与前述第一点建议相配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可用于质押融资;或制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专项部门规章,在相关部门规章中同时还应明确规定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的方式。鉴于严格来看,理财产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与应收账款作出适当区分,在质押登记方面也不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要求。为既达到公示效果又降低交易成本,可明确在各商业银行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若为提升公示方式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也可由银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来开办登记及公示手续。

  3.在相关法律及规章修订完善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将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或其他司法解释中,针对理财产品质押中的不同形态,区分性地作出相应效力认定的指导性规定,也可适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使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较为统一的标准。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 虽然没有法律依据说明理财产品能否作为质押物,但目前已有少数银行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等。经梳理相关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在开展该类业务中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一般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质押,对他行或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持否定态度。相对本行理财产品而言,他行或第三方的理财产品在风险控制、回款安排、处置变现、回款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之处,开展该类业务的银行通常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一般不接受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二、严格限制可供质押的理财产品范围。一般优先选择投资策略稳健,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办理质押业务,如保本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一般不涉及高风险类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三、在质押公示方面,一般都参照存单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方法。有的银行采取“交付”的方式,由客户将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协议书、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证实书等“类权利凭证”原件交付银行保管,有的银行采取“登记”的方式,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质押登记。
第四、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的银行采取账户冻结加到期抵销的方式,即对理财产品本金收益返还账户进行冻结操作,并约定在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息时,将理财本金及收益与贷款产生的债务之间相互抵销。有的银行要求借款人设立质押融资专用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本金、收益归集的专用账户,约定为保证金账户,对存入该账户的理财本金、收益均按照保证金质押的要求来管理,以此保障优先受偿。
第五、合理设定质押率和贷款金额、期限。一般会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投资标的等因素来设定相应的质押率,保证理财收益本息在覆盖贷款本息有一定的盈余边际,开展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来源:雪球App,作者: 前哨证券,(https://xueqiu.com/2894485424/271344734)

经济导报记者|刘勇

见习记者|杨佳琪

继基金行业大幅降低费率后,银行理财产品也擎起了降费大旗。

近期,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兴银理财等多家银行理财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对旗下理财产品费率推出阶段性优惠。调整对象覆盖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销售手续费率等,部分产品固定投资管理费直接被降至0%。

受访的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此次降费,主要是通过主动让利来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董彦岭教授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投资者来说,购买理财要采取谨慎、保守和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同时经济导报记者走访发现,理财经理多推荐短期产品,而且这类产品也颇受消费者宠爱。

01

开拓市场降费让利客户

12月1日,招银理财公告称,拟对招银理财睿季添利(平衡)4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给予阶段性费率优惠。从12月5日起,固定投资管理费(年化)由0.15%降至0.05%,优惠截止日期到2024年1月11日。

实际上,招银理财并非仅仅对“招银理财睿季添利(平衡)4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实行阶段性费率优惠。12月以来,招银理财连续发布公告对旗下“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36号现金管理类理财”“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18号现金管理类理财”等多种产品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进行调降。从产品类型来看,以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类产品为主。

同样,兴银理财发布关于多款理财产品实施阶段性费率优惠的公告,主要涉及定期开放式产品。调降后,上述产品的投资管理费率均在0.1%以内。例如,从2023年12月13日起,兴银理财兴承恒享众盈十四月定期开放4号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从0.40%降至0.06%。

光大理财也宣布进行费率调整。光大理财“阳光金添利年年盈6号”理财产品于12月6日(含)至2024年12月5日(含)期间开展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期间,“阳光金添利年年盈6号”理财产品管理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B份额销售服务费费率分别为0.15%、0.15%和0.05%。光大理财表示,本次费率调整后,费用计算方式、计提和支付原则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将不会对产品投资运作造成实际影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以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为准。

此外,除调降费率外,还有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直接将费率降至零。比如,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36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进行优惠,费率由0.2%降至0%,优惠时间为今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

分析师刘保民告诉经济导报记者,“银行采取降低短期理财费用,其目的是留住客户资金。此外,接下来降准降息也是一个趋向,因此银行方面也采取降低理财成本的策略。”

“平时购买理财产品确实没有太关心费率问题。”济南市民李月表示。经济导报记者采访中注意到,不少投资者并不关注费率,更关心实际收益率和持有体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降费不代表不收费。

通常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包括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几类费用,除了下调费率,也有不少理财公司调整了超额业绩报酬,也就是说,在产品达到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标准后不再收取这笔费用。

以一款现金类理财产品为例,虽然没有固定投资管理费,但还是有强制赎回费用。经济导报记者查询该产品的说明书时发现,其明确表示,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应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注意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02

短期限产品受宠

理财公司降低费率让利客户,是不是说明,投资者可以上车了?

对此,经济导报记者走访多家银行。

在走访中发现,银行理财经理主要向客户推荐的多为短期限产品。

“定期利率已经降了,朋友推荐我买了青银的南银理财鑫逸稳产品,利率3.5%左右。”济南市民董女士告诉经济导报记者,“这款产品时间较短,风险比较低,我50多岁的年纪,还是希望能够稳健些。”

济南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理财市场波动比较大,到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相比之下,南银理财鑫逸稳产品风险较低,波动没有那么大,短期期限3个月、4个月、半年和一年都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深受消费者喜爱,其中一年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在3.2%-3.8%。”

“现在理财产品利率不是很高也不保本,如果想要购买,可以考虑下我们行货币类产品,7天一滚动,年化收益率在2%左右,100天的年化利率在2.4%-2.6%之间。”济南燕山支行的理财经理向经济导报记者介绍,“再长期的话风险比较高,现在理财不能只看收益,安全性也比较重要。”

面对经济导报记者的咨询,济南文苑支行工作人员回复,“现在理财并不保本,如果不确定哪天需要用,可以购买的天天理财。最近发行的时时付6号、8号收益都不错,最低持有1天,1元起购。时时付6号近7日年化利率为2.51%,8号近7日年化利率为2.25%。虽然产品也是非保本,但短期投向比较稳健,并且每天的收益率可以看到。”

业内专家表示,在金融市场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固定收益类等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且对短期限产品的偏好也在增加,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机构行为观察系列之一:银行理财的配债脉络变迁》一文中也强调,在居民端消费意愿与能力真正恢复以前,理财负债短期化或成为趋势性现象,对于各家理财公司来说,规模扩容的发力重心仍将集中在最小持有期和每日开放两类产品,进而对债市短端的流动性资产形成支撑。

理财经理王经理也表示,理财投资要谨慎,应定期、客观地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要基于自身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投资经验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再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各类产品的配置比例。

董彦岭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短期内银行理财的费率价格战会继续,但长期来看还是要稳健经营。“费率是一方面,更应该着力于资产端的选择、风险的控制和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于投资者来说,‘鸡蛋不要在同一个篮子里’,要采取谨慎、保守和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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