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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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7:46:25
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3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31日13时27分许,罗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62319********19,家住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自生桥村7组17号)驾驶渝A****2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核载39人,实载2人)由高谷镇往彭水自治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泉街1*3号,在超越右前方正在起步同向行驶的廖秀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4320********53,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兴隆村2组101号)驾驶的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核载2人,实载3人)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情况,与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4320********53,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田坝街46号3-1)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4320********53,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田坝街46号3-1)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高谷镇二泉街“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事故背景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5月31日13时27分许,罗科驾驶渝A****2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核载39人,实载2人)由高谷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泉街1*3号,在超越右前方正在起步同向行驶廖秀群驾驶的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核载2人,实载3人)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情况,与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按程序进行了现场处置。
(二)事故背景
渝A****2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罗科;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廖秀群,驾驶人:廖秀群,郁博鑫、彭晨皓均为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客。事发时,罗科驾驶渝A****2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泉街1*3号,在超越右前方正在起步同向行驶廖秀群驾驶的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情况,与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罗科于2024年6月3日向死者家属垫付了53504元的丧葬费,死者郁博鑫已由其亲属进行安葬,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企业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1711822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静;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6日;营业期限:2012年08月06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金紫山;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普通货运;汽车维修服务(以上两项范围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汽车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中渝A****2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 渝A****2车辆情况:渝A****2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金龙牌/XMQ6898Y7,车辆识别代号:LA6A1DBD9CB103523,发动机号:A68QPC60247,出厂日期:2012-11-22,初次登记日期:2012-12-21,检验有效期止:2024-06-30,强制报废期止:2027-12-21,所有人: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金紫山,已投保保险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商业险)。
2. 渝A****A车辆情况: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豪爵牌/HJ125T-39A,车辆识别代号:LC6TCJLH4P0018034,发动机号:AGT016738,出厂日期:2023-10-11,初次登记日期:2024-03-28,检验有效期止:2026-03-31,强制报废期止:2037-03-28,所有人:廖秀群,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兴隆村2组101号,已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交强险)。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死者:郁博鑫,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田坝街46号3-1,身份证号:50024320********53,系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联系方式:1860*****79(父亲:郁相华)。
2. 伤者:彭晨皓,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田坝街46号3-1,身份证号:50024320********53,系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联系方式:1732*****43(母亲:廖秀群,即本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
3. 渝A****A驾驶人:廖秀群,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兴隆村2组101号,身份证号:50024320********53,系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联系方式:1732*****43。
4. 渝A****2驾驶人:罗科,男,汉族,1981年8月2日生,家住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自生桥村7组17号,身份证号码:51362319********19,系渝A****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联系方式:1398*****03。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 直接原因:一是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情况下驾驶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驾驶车辆起步行驶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渝A****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罗科在超车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上述2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乘坐人郁博鑫和彭晨皓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述2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置评估
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了高谷镇二泉街“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8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和富有成效,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缺乏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三是应急基础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罗科(本次事故肇事车辆渝A****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经调查发现,罗科驾驶渝A****2大型普通客车由高谷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泉街133号,在超越右前方正在起步同向行驶廖秀群驾驶的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检的《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4〕23号)鉴定意见:“据尸表检验:死者头面部见多处擦伤并挫裂创,可见创口对应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顶骨骨折,右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深达颅腔,脑组织外露,结合案情分析,死者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4车鉴字043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A****2 大型普通客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7要求。2.未发现被鉴定渝A****2 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转向系统功能性正常:灯光系统功能性正常。3.事发时,被鉴定渝A****2 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25.5km/h”。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性能正常,车速正常,死者尸体表面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表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系因驾驶员罗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继而与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的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组认为,罗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其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在调查中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罗科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二)廖秀群(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经调查发现,廖秀群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情况下,驾驶渝A****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驾驶车辆起步时行驶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罗科驾驶渝A****2大型普通客车在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泉街133号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检的《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4〕23号)鉴定意见:“据尸表检验:死者头面部见多处擦伤并挫裂创,可见创口对应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顶骨骨折,右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深达颅腔,脑组织外露,结合案情分析,死者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4车鉴字04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A****A 普通两轮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7要求。2.未发现被鉴定渝A****A 普通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转向系统正常;灯光系统性能正常,3. 因缺少有效视频材料,无法通过视频文件进行计算渝A****A3普通两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车速” 。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性能正常,死者尸体表面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表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系因驾驶员廖秀群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驾驶车辆起步时行驶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继而与渝A****2 大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摩托车乘客郁博鑫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廖秀群和摩托车乘客彭晨皓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的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组认为,一是廖秀群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二是廖秀群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三是廖秀群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其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在调查中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廖秀群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三)郁博鑫(渝A****A3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客)
经调查发现,郁博鑫在乘坐渝A****A3普通两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
根据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检的《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4〕23号)鉴定意见:“据尸表检验:死者头面部见多处擦伤并挫裂创,可见创口对应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顶骨骨折,右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深达颅腔,脑组织外露,结合案情分析,死者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为,郁博鑫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鉴于郁博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彭晨皓(渝A****A3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客)
经调查发现,彭晨皓在乘坐渝A****A3普通两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时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为,彭晨皓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鉴于彭晨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穆静
经调查发现,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穆静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并落实了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组发现该公司存在个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的行为:一是公司未及时督促本单位专职安全员李洪英按照公司制定的《客运包车管理制度》(制度编号:LTYG/GSZD 05-2024)6.2“领牌前的安全检查要求”检查渝 A****2 大型普通客车技术状况,专职安全员李洪英只是通过微信方式提示驾驶员罗科自行开展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二是法定代表人穆静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穆静存在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六)李洪英(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
经调查发现,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李洪英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客运包车管理制度》(制度编号:LTYG/GSZD 05-2024)6.2“领牌前的安全检查要求”检查渝 A****2 大型普通客车技术状况,仅通过微信方式提示驾驶员罗科自行开展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李洪英存在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李洪英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李洪英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七)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制定印发了领导分工文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全机构人员文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提供了每月工作台账;三是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和2024年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四是每月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五是组织开展了道路运输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六是提供了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记录及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是提供了2024年2季度行业安全运行趋势分析及风险防范相关资料;八是提供了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九是对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备案管理。
鉴于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各乡镇(街道)
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日常安全巡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在法定节假日、赶场日等特殊时段,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对无证驾驶机动车、三轮车非法载人、机动车超员超载、驾驶两轮摩托车不佩戴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针对重庆旅投阳光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类似运输企业注册地在渝北区,实际办公和经营地在异地,客运车辆线路遍及全市各地和周边省、市,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建议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高谷镇二泉街“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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