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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学法 | 电影《周处除三害》中的这些法律问题你都知道吗?

晋人周处少不更事之时,凶强侠气,却横行乡里,十里八村听闻者皆唾弃又规避,少年老成打算浪子回头,只身斩杀猛虎,降服孽龙,终成良将。 周处自幼而孤,缺乏管教,其身姿魁梧,武功高强,但行事放浪不羁,性情暴戾乖张,街坊乡亲都很厌恶他,将他与山中猛虎、水中蛟龙并称为“三害”。周处知道后,进入深山射死了猛虎,又跳到水中将蛟龙击败,自己也渐渐悔悟,开始改邪归正,奋发学文习武,最终成为一名忠臣。 ——《世说新语》 古代所谓的三害皆为猛兽,世人因此害怕它们。如今社会猛兽已然消失,而真正的祸害往往潜伏于暗处,让人防不胜防。 剧情简介 “我叫陈桂林,我有名有姓。”近期,一部中国台湾电影,巧妙借用了典故《周处除三害》的元素,迅速走红全网。影片中,一名身负通缉令的罪犯陈桂林,在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得知自己在三大通缉犯中竟位列第三。这一发现激发了他效仿古代英雄周处除三害的勇气与决心。他决定在自首之前,先除去排名前两名的通缉犯,企图以此在世间留名。这部电影以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内涵,探讨了人性的复杂与矛盾,同时也为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提供了深刻的反思与启示。 法律问题聚焦 PART 01 陈桂林杀死其他通缉犯是否是重大立功? 时间条件 通缉犯作为犯罪嫌疑人处于未到案的状态,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的时间条件?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1】关于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而关于重大立功则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很显然,从文义解释来看,关于重大立功,法律并不要求犯罪分子“到案”。并且,从过往司法机关的态度可以看出,成立重大立功并不要求犯罪分子到案。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通告虽是特殊时期发布,但也可以反映出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是否到案的要求并不是绝对的。 实务中也有司法人员认为,“将立功限制在到案后,不符合刑罚目的。立功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而不论是到案前还是到案后的立功,都表明行为人对犯罪的痛恨、再犯的可能性的减少,都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两者并无实质差异”。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通缉犯具备构成重大立功的时间条件。 效果条件法律要求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有以下几种方式:(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可见,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中法定的侦查机关,拥有绝对的侦查权。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只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实现重大立功的效果,自己并没有查证属实的权力,自己查证的结果也不具备法定的效力。陈桂林直接刺杀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他在找到其他通缉犯的下落后,并没有通报给警察,而是选择直接刺杀,并没有给办案机关以查证属实的机会,自然也不具备重大立功的效果条件。并且,通缉犯经过刑事审判被审判机关认定有罪,判决死刑后,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死刑犯,此时执行死刑的机关是法院。死刑不是私刑,执行死刑的不能是私权力而只能是公权力。姑且不谈其他通缉犯最终是否都会被判决死刑,任何人代替公权力去执行死刑都是非法的行为。 综上,尽管通缉犯符合重大立功的时间条件,但陈桂林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不仅不能构成重大立功,反而是罪加一等。 PART 02 邪教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邪教的这种精神控制直接以教徒自杀为目的,具有强烈的教唆意味。教唆他人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刑法对于教唆犯早已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杀人,教唆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不论邪教头目教唆教徒杀死陈桂林抑或杀死教徒自己,其都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 PART 03 以净化心灵为由,要求信徒上交全部财物,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采取诈骗的方法敛取钱财的,则会另行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 PART 04 认真悔过愿意退出邪教组织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在量刑上获得降格处罚。 PART 05 监狱探视时哪些东西可以带,哪些不可以带?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但对于顾送物品的管理却相当严格。一般来说,服刑人员从看守所投送到监狱后,监狱会统一给服刑人员配发囚服。配发衣物包括:春秋囚服、夏囚服和冬囚服,内衣内裤、袜子以及囚鞋。确因生活、学习等原因需要购买的,经监狱批准、检查后,才可以通过会见为服刑人员顾送。各地监狱的规定有所不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类家属可能允许顾送的物品清单:1.御寒保暖衣物:不允许有金属制品、纽扣、绳子、皮带等等。2.眼镜:限于矫正视力所需的近视、老花眼镜,镜架应是非金属材质,镜片应是树脂材质或塑料材质。3.书籍:限于国内合法出版的专业书籍,且不得有妨碍狱内安全、管理的内容。除此之外的东西,均不能被带入狱中。即使是服刑人员生病,监狱对于药物的管理也相当严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医药费由监狱全额承担,不需要个人和亲属负担,对于确有必要服用的药物,可由监狱检查批准后转交罪犯本人,并由民警安排按规定服用。出于监管安全需要,也有些监狱针对患有特殊疾病需要特定药品治疗的服刑人员,要家属提供药品清单,由监狱统一采购。并且,服刑人员的药品由狱医或者民警保管。服刑人员服药时才开箱发药,并作好服刑人员的服药记录。 PART 06 中国台湾和大陆执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在死刑执行前,陈桂林吃下了一个面包,桌上还摆放着中式快餐、白酒、啤酒、万宝路香烟。作为在人世的最后一餐,这一顿虽然并不奢华,但也绝对不寒碜,不仅仅满足了人基本的饮食需求,还提供了额外的享受,档次并不算太低。在吃完食物,抽了半支烟后,陈桂林躺在了雪白的床垫上,由医生在其黑色西装画圈后,被警察执行了枪毙。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执行死刑规则》,根据该规则可以认定影片中的死刑执行程序符合死刑执行的流程。我国大陆没有单独的死刑执行法律,仅在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所体现。以下是两岸关于死刑执行的对比: 中国大陆 中国台湾 执行 主体法院检察署 执行方式枪决、注射或其他枪决、注射或其他:1. 执行死刑采用枪决、药剂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适当方式。2.执行枪决时,应当由法医师先对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方式使用麻药,待其失去知觉后再执行。3.执行枪决时,应对受刑人使用头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时射击部位定为心部,于受刑人背后定其目标。行刑人与受刑人距离,不得超过二公尺。 执行前1.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1.核对身份并告以当日执行。2.询问有无最后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家属或亲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超过三人。3.留言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4.监狱应依受刑人的意愿,安排适当的宗教师,于受刑人进入刑场前在合理范围内为其举行宗教仪式。 执行后1.法院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2.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执行死刑超过20分钟后,由在场检察官同法医师立即复验。2.执行后,执行死刑机关应将执行经过及法医师复验结果,同讯问笔录、鉴定书、执行照片与相关资料,层报法务部备查。3.受刑人经复验确认死亡,监狱应将执行完毕结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属或最近亲属。家属或最近亲属有数人者,得仅通知其中一人。4.受刑人之尸体,经依前项规定通知七日内无人认领或无法通知者,得由监狱协助办理火化,并存放于骨灰存放设施。 来源:京都律师、杭州司法、法治日报